
經提高的區域法院及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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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由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區域法院和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民事司法管轄權限將提高如下︰
(一)區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額由一百萬元提高至三百萬元;
(二)按土地的每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計算,區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額由二十四萬元提高至三十二萬元;
(三)就不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由一百萬元提高至三百萬元;
(四)就全部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由三百萬元提高至七百萬元;以及
(五)審裁處的權限由五萬元提高至七萬五千元。
同日(即十二月三日),於審裁處提交申索書收費表將調整如下︰
現時的申索款額度 | 經修訂的申索款額度 | 費用(元) |
申索款額不超過三千元 | 申索款額不超過五千元 | 20 |
申索款額超過三千元但不超過一萬七千元 | 申索款額超過五千元但不超過二萬五千元 | 40 |
申索款額超過一萬七千元但不超過三萬三千元 | 申索款額超過二萬五千元但不超過五萬元 | 70 |
申索款額超過三萬三千元但不超過五萬元 | 申索款額超過五萬元 但不超過七萬五千元 |
120 |
完
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