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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創新及科技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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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感謝法案委員會、秘書處,以及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各持份者對《條例草案》的支持和寶貴意見。
 
  為鼓勵更多企業在本港進行研發和培育本地研發人才,《條例草案》為企業進行「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提供額外稅務扣減。這項建議措施回應了業界的訴求,亦落實行政長官在其選舉政綱和去年《施政報告》的建議。
 
  《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符合扣稅資格的研發開支,將劃分為可獲100%稅務扣減的「甲類開支」,以及可獲額外稅務扣減的「乙類開支」。「乙類開支」將設有兩級制稅務扣減。每間企業就「合資格研發活動」支付給「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款項,和企業本身進行內部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其總額的首200萬元可獲300%稅務扣減,餘額亦可獲200%扣減;額外扣稅金額不設上限。有關安排適用於企業在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後的研發開支。
 
  不論有關開支是用於外判還是內部研發,只要是用作「合資格研發活動」,便可列作「乙類開支」而獲得額外稅務扣減。至於在香港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的研發開支,仍可列作「甲類開支」,與現時一樣獲得100%的稅務扣減。我們認為,「研發活動」和「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劃分十分恰當,為不同研發活動提供合適的誘因,並鼓勵本地研發,培育本地人才。
 
  《條例草案》亦授權稅務局局長就有關研發扣稅的申索及事先裁定的申請,諮詢創新科技署署長的意見;以及授權創新科技署署長為稅務扣減的目的,指定任何位於香港的大學或學院或任何其他在香港承辦合資格研發活動的機構、協會、組織或法團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合資格研發活動」和「合資格開支」的範圍及定義不夠清晰。然而,要衡量有關活動是否屬於「合資格研發活動」,須同時考慮眾多因素,例如項目開展時的知識和技術狀況、研發項目對推進有關科學或科技的直接貢獻等,不可能簡單作出定義。如果企業想知道其計劃進行的研發項目是否屬「合資格研發活動」及有關開支是否可獲額外稅務扣減,可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
 
  另有委員提出,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研發活動亦應獲額外稅務扣減,例如應為在大灣區進行的研發活動提供150%稅務扣減。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的主要政策目標在於鼓勵進行更多本地研發活動。為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研發活動提供額外稅務扣減,會有違此目標。另外,由於涉及跨境進行稅務審核,稅務局亦難以查核這些海外研發開支是否屬實。事實上,在香港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研發開支,仍可作為「甲類開支」獲得100%稅項扣減。
 
  法案委員會亦討論了有關申請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詳情。我們認為如本地機構或法團符合指定要求,例如具備在一個或多個指定的科學或科技領域提供研發服務的專業知識;擁有足夠的合資格而熟練的研發人才、設備和設施,能在指定的領域提供研發服務;良好的項目管理經驗和相關往績等,均可申請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我們會設立一個由相關行業及學術界人士組成的專家小組,在評審過程中提供意見。我們預計,如申請只涉及一個複雜性不高的研發領域,並且無需作實地評估,在收到全部所需資料後,約六個星期便可完成批核。
 
  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關注,鑑於預計會有大量機構申請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創新科技署或需較長時間處理這些申請,可能導致納稅人或會拒絕與該些機構達成正式協議,或延遲向其付款,對其現金流構成負面影響。就此,我稍後會提出修正案,容許若某本地機構在納稅人付款後的六個月內獲指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則納稅人可就該等付款申請稅務扣減。
 
  主席,《條例草案》有助鼓勵私營企業的研發投入,推動香港的可持續科研發展,以及培育本地研發人才。《條例草案》和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已獲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並予以通過。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