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向公司註冊處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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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個案涉及被告人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時提供虛假資料。被告人在申請表上核證該公司並非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及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但公司註冊處接獲舉報,該公司是高等法院一宗訴訟的被告人,而且法院向該公司作出了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公司註冊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公司及其高級人員發出強烈信息,提醒他們有責任確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的資料不得為虛假或具誤導性。任何人如向該處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招致罰款300,000元及判處監禁兩年。」
完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3分
香港時間16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