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舞獅許可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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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龍獅運動),除非已獲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否則即屬犯罪。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目前許可證的申請手續十分繁複(例如申請須附有主辦人及每名參加者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和其他有關文件,並須於活動最少14天前提出),對申請人造成不便,以及產生龍獅運動屬不良活動的負面標籤效應,因而窒礙該運動的普及和發展。關於龍獅運動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警方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許可證申請,以及平均每宗獲批申請的處理時間為何;
 
(二)會否考慮在每個分區警署設立許可證申請的專用櫃位;
 
(三)會否放寬申請須附有每名參加者的香港身份證副本的規定;
 
(四)會否考慮簡化許可證的申請手續、接受以電子方式遞交申請,以及在收到申請後一日內完成審批;及
 
(五)會否放寬對龍獅運動的規管,以消除對該運動造成的負面標籤效應;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規定,除獲警務處處長豁免的人士,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以下簡稱「舞獅」)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均要按照警務處處長所發出的許可證的條件進行。有關政策的目的是為防止不法分子牽涉這類活動,並確保這些活動不會影響公共秩序,包括導致交通擠塞、噪音滋擾,或為公眾帶來其他不便或影響公共安全。警方會要求所有申請及參與這類活動的人士授權警方查核其刑事定罪紀錄資料,以便警方審核有關申請。
 
  警方會就每宗申請作全面考慮。視乎每項活動的參與者和安排,合適的活動可獲警方豁免申請許可證。若某活動的申請人及參加者有刑事定罪紀錄,警方會按其性質及嚴重性,考慮該活動的目的是否用來從事非法活動。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士不會自動被禁止參與這類活動。如果警方經審核後認為活動會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懷疑與非法活動有關,便會拒絕該項申請。
 
就麥議員的提問,局方的回覆如下﹕
 
(一)截止二○一八年八月,警方接獲舞獅許可證申請的有關數字如下:
 
年份 申請許可證數字 發出許可證數字 獲豁免許可證數字
二○一五年 2 473 2 461 12
二○一六年(註一) 2 340 2 332 7
二○一七年(註二) 2 355 2 349 5
二○一八年
(一月至八月)
2 124 2 119 5
註一:有一宗申請由於活動位置和表演安排影響交通安全而被拒絕
註二:有一宗申請的申請者其後取消申請
 
  現時警方的服務承諾列明處理舞獅許可證的申請需時14天。如申請人有合理理由在少於14天前遞交申請,警方亦會盡量處理相關申請,以便利申請人舉行活動。警務處沒有備存許可證申請的處理時間。
 
(二)至(五)現時舞獅許可證申請,視乎活動舉行的地點,主要由各警區的牌照小隊或雜項調查小隊專責處理。如果涉及跨警區或跨總區的申請,則分別由總區單位或警察牌照課負責處理。
 
  除非獲警方豁免申請許可證,舞獅許可證的申請者及參與這類活動的人士須向警方提交活動相關資料及授權警方查核其刑事定罪紀錄,以便警方評估活動會否涉及不法分子,以及對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構成影響。
 
  警方定期審視現行機制及繼續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絡,以優化舞獅許可證的申請程序。為加快批核豁免申請的程序,警方已經自今年九月起將批核豁免的權力由警察牌照課擴展至各總區及警區的指揮官,並建議前線警區和總區考慮向合適的活動批出豁免以簡化申請程序。此外,警方正積極研究透過以電子方式遞交舞獅許可證申請及上載所需文件的可行性,以期減省申請人親身到警署遞交申請所需的時間。視乎系統開發的進度,網上申請系統預期可於二○二○年投入服務。
 
  警方有必要確保舞獅活動在公眾地方進行時,不會影響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透過審視活動及參與活動人士的資料,有助確保相關活動不會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動。政府無意阻礙舞獅活動的正當發展,而這類活動的主辦者只需在公眾地方作出表演時才需要向警方提出申請。警方會在信納有關舞獅活動不牽涉不法分子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況下,考慮批出豁免以便利申請者。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