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在惡劣天氣期間及緊接其後執勤的僱員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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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由於上月襲港的超強颱風山竹對社區造成廣泛破壞,當局需動用大量人手善後。在該颱風逐漸遠離香港期間,大部分僱員需在交通局部癱瘓下上班,十分狼狽。關於保障在惡劣天氣期間及緊接其後執勤的僱員的勞工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工人參與是次風災期間及之後的清理工作的人數及按工種劃分的人數;政府會否考慮向該等工人發放特別辛勞津貼,並把這項津貼恆常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接獲僱員在山竹襲港期間,於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報告宗數;及

(三)政府會如何加強保障在惡劣天氣期間及緊接其後執勤的僱員的職安健及其他勞工權益;會否立法保障因天災而未能上班的僱員免被扣薪、停發勤工獎,或解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個別政府部門根據他們的各自運作需要,會招標及與選定的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簽訂種類廣泛的服務合約。這些服務合約的工作範疇和要求各異,例如物業管理服務、街道清理及公共衞生、樓宇保安及清潔、公園或路旁的園藝護養服務、各項系統修復等。由於不同部門的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的工作範疇和服務要求各有不同,而政府亦沒有備存所有規定須參與風災期間及之後的清理工作的外判服務合約的標準清單,因此我們並無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因是次風災的清理工作而需要僱用額外人手的確切數字。此外,據我們理解,不少現行的外判服務合約中,已包含須在颱風及之後負責清理工作的條款,因而這些外判服務合約亦無所涉及的額外人手的數字。
 
  由於政府部門與其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的員工並無僱傭關係,政府部門並無向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的員工發放特別辛勞津貼的做法。另一方面,據我們理解,部分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會按個別情況,向他們的員工發放特別辛勞津貼。
 
  雖然如此,政府十分關注受僱於其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的非技術員工的待遇和勞工權益。行政長官剛於她的《施政報告》公布了加強保障這些非技術員工的措施,其中包括需要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懸掛時工作的非技術員工,可獲發不少於一倍半工資。改善措施將適用於自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起招標,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提供合約酬金,受僱滿一個月即享有法定假日薪酬等。我們亦會增加評審標書的評分制度下技術比重至不少於百分之五十,增加「工資水平」作為技術評分準則所佔的比重至不少於25/100分,以鼓勵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提高他們的員工的薪金。

(二)勞工處沒有就涉及僱員在往返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的個案備存僱員補償聲請數字。

(三) 勞工處十分重視保障僱員的工作安全,職業安全主任在日常巡查工作地點時,尤其是涉及戶外工作的建造業及貨櫃處理行業等高危行業,會了解這些工作地點就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勞工處一直敦促僱主應盡量避免指派僱員在颱風及暴雨等惡劣天氣下工作。如僱員無可避免須要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僱主必須預先評估相關風險,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並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範圍內採取所需措施把工作危險減至最低。
 
  就僱員補償方面,《僱員補償條例》訂有條文,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僱員在他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如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有關的補償責任。
 
  由於各行各業職位的工作性質和要求各有不同,一些基本服務在惡劣天氣下仍需維持不同程度的運作,而颱風對公共交通和道路系統所帶來的影響程度亦經常有異,一刀切地立法規管僱員在特定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忽略了不同行業以至社會整體的運作需要,並不切實可行,亦影響勞資雙方在工作安排上的靈活性。
 
  在顧及到僱主、僱員和社會普遍利益的前提下,勞工處編製了「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就有關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復工安排、工資計算及假期安排提供實際指引。勞工處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提醒僱主因應實際的情況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措施,並採取具彈性的處理方法,以確保僱員安全、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及機構運作暢順。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