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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選拔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國際體育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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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早前選拔泳手代表香港參加第十八屆亞洲運動會(亞運會)。兩名獲香港業餘游泳總會(泳總)提名參與三個項目的泳手落選,其上訴亦遭駁回;反而另外三名成績較遜的泳手卻獲選出賽,而其中一名獲選泳手的父親據報是泳總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兩個大型泳會的董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獲選代表香港參加亞運會50米蝶泳、50米背泳及100米蛙泳賽事的泳手,在有關項目的最佳成績是否均較落選者優秀;若不是較優秀,為何他們獲選;

(二)是否知悉,港協暨奧委會駁回上述上訴的理據,以及有關上訴制度的詳情;及

(三)鑑於有學員獲選參加國際比賽的泳會,可獲泳總優先分配公眾泳池泳線,因而可獲得較受歡迎的泳線及時段,從而可多收學員及增加收入,政府是否知悉,港協暨奧委會在選拔泳手參加國際比賽時,採取了甚麼措施防止角色衝突和利益輸送?

答覆:

主席: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的成員,負責遴選香港代表隊隊員出戰國際大型運動會,包括二○一八年亞洲運動會(亞運會)。今年的亞運會共有40個運動項目,每個項目均由相關的體育總會按其訂立的準則提名運動員,然後由港協暨奧委會的遴選委員會按既定準則進行遴選,以決定香港代表隊名單。就林卓廷議員有關選拔游泳運動員的提問,我已經要求港協暨奧委會提供資料,現回覆如下:

(一)今年亞運會的游泳比賽,男女子合計共有34項個人項目和七項接力項目。參賽的運動員均是由香港業餘游泳總會(泳總)提名。一般而言,泳總會提名每個項目在近年游出最快時間的兩名運動員,供港協暨奧委會考慮。

  港協暨奧委會的遴選委員會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召開會議,按照港協暨奧委會一貫的遴選準則,考慮泳總提交共37名運動員的提名。由於香港游泳運動員在個別項目的香港水平與國際水平有差異,港協暨奧委會除了考慮運動員在香港的排名外,亦須考慮運動員在國際大型賽事的表現。因此,港協暨奧委會在今年三月已通知所有體育總會,包括泳總,選拔游泳項目的其中一項重要考慮因素,是運動員有否在遴選準則列明的國際大型賽事中(註一),例如奧運會、亞運會、世界錦標賽和亞洲錦標賽等,達到訂明的成績水平,即獲得有關項目參賽人數前三分之一的排名。換言之,泳總提名的運動員,如果在國際大型賽事中未能排名前列位置,亦不會獲選為亞運會游泳代表隊隊員。除此之外,遴選委員會亦會就泳總的備戰計劃,包括運動員的訓練和比賽詳情,作整體考慮。

  經詳細討論後,遴選委員會決定接納33名游泳運動員的提名,選拔他們成為出戰今屆亞運的香港代表隊隊員。其餘四名運動員的提名則不獲接納,原因是他們的最佳成績並未能達到港協暨奧委會訂明的準則,以致有些項目並沒有運動員能成功入選,例如男子50米蝶泳和男子100米蛙泳項目;亦有項目只有一名運動員入選,例如男子50米背泳項目。 

  根據國際游泳聯會的規定,今年亞運會每項個人的游泳項目,香港可派出最多兩名運動員參賽。香港游泳代表隊總教練會視乎賽程和運動員是否需要參加接力賽,指派憑其他項目成績達標而獲選的港隊游泳代表參加未有足夠代表獲選的項目。因此,在這情況下,獲派出賽的運動員在該項目的成績,未必是所有運動員的最快時間。這是因為可能有其他運動員縱使有較快成績,但由於不符合港協暨奧委會的遴選準則而落選亞運會游泳代表隊。

(二)根據港協暨奧委會的遴選機制,若體育總會不滿意遴選委員會的決定,可就其提名提供補充資料,並要求遴選委員會覆檢其決定。若體育總會不滿覆檢結果,可進一步提供補充資料,並要求遴選委員會再次覆檢其決定,次數不限。若體育總會在覆檢後不滿結果,亦可選擇向港協暨奧委會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根據港協暨奧委會提供的資料,泳總是於今年五月十七日獲通知游泳運動員的遴選結果,並於五月二十九日向港協暨奧委會提出要求覆檢三名運動員的提名,並向遴選委員會提交補充資料。港協暨奧委會於六月十九日通知泳總,遴選委員會經覆檢後維持原來決定,因為泳總提交的補充資料仍無法滿足遴選準則。泳總並沒有就覆檢結果提出上訴。

(三)根據泳總提供的資料,在中央分配泳線計劃下,泳總推薦轄下屬會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申請泳總獲分配的主泳池泳線和使用時段時,會按照這些屬會的年度累積分數訂立他們可享有的優先次序。計算累積分數的準則,包括屬會歷史、註冊泳員人數、參賽人數及成績、泳員是否泳總訓練組隊員、泳員是否入選香港代表隊、記錄刷新者或保持者、本地公開水域或游泳比賽排名等。屬會泳員入選香港代表隊,是眾多計算因素之一。而在中央分配泳線計劃下獲泳總推薦租用泳線的屬會,均須是非牟利機構,有關活動的收入應只用於該活動;如有任何盈餘,可保留用於屬會促進體育運動的發展,但不得直接或間接轉移予屬會的任何成員或其他團體或人士。

  港協暨奧委會的遴選過程設有防止利益衝突機制,當中的規定包括遴選委員會成員必須在遴選前以書面申報利益,以及在討論與其有關的運動項目時避席或不參與討論,並且不能投票。例如,當討論遴選委員會主席為現任委員的體育總會的提名時,遴選委員會主席必須避席,並交由遴選委員會副主席接手主持該部分的討論和決議;或當討論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現任委員的體育總會的提名時,有關委員則只可以所屬體育總會代表身分發言,並且不可投票。根據港協暨奧委會提供的資料,遴選委員會在討論泳總的提名時,有跟從防止利益衝突機制。多謝主席。  

註一:遴選準則列明的國際性大型賽事包括二○一六年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會)、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國際體育聯會認可的世界錦標賽、二○一四年的亞運會、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亞洲體育聯會認可的亞洲錦標賽、二○一七年的全國運動會、二○一七年的世界運動會、二○一七年的大學生運動會、二○一七年的亞洲室內及武術運動會和二○一六年的亞洲沙灘運動會。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