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一換一」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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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政府推出「一換一」計劃,銷毀舊私家車並購買新電動私家車的車主可獲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申請條件包括(i)舊私家車於六年或以前已首次登記(車齡要求)及(ii)申請人成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連續三年或以上(擁車年期要求)等。有環保人士批評上述條件嚴苛,加上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嚴重不足,窒礙了電動車在港普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三月至九月,每月(i)月底的已登記私家車數目,以及(ii)新登記電動私家車數目;
 
(二)當局自「一換一」計劃推出(i)每月及(ii)至今,接獲及批准稅務寬免申請的宗數分別為何;
 
(三)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別有多少輛已登記私家車(i)符合上述兩項申請條件,以及(ii)符合車齡要求並由現有車主擁有一年或以上;未來三年,相關的預計數字為何;
 
(四)當局會否把擁車年期要求降至一年,以擴大「一換一」計劃的適用範圍;若會,何時實行;若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如何宣傳「一換一」計劃,以及至今的公帑開支為何;
 
(六)是否知悉在本年十月一日,全港的(i)標準、(ii)中速及(iii)快速的公共電動車充電器的總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
 
(七)有否研究電動車數目與公共充電器數目的合適比例;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盡快展開研究;及
 
(八)會否定期發表推動使用電動車輛督導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讓公眾得以監察該委員會的工作及其成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提升該委員會運作的透明度?
 
答覆:
 
主席:
 
  車輛排放的主要空氣污染物(即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氮氧化物),有百分之95源自商用車輛,故商用車輛一直是政府改善路邊空氣質素的重點對象。電動車沒有尾氣排放,故以電動車替代傳統車,特別是商用車,有助改善路邊空氣質素。
 
  政府一直致力推廣電動商用車,包括自一九九四年起全數豁免電動商用車的首次登記稅;於二○一一年三月設立三億元的「綠色運輸試驗基金」以資助運輸業界試驗包括電動商用車等綠色創新運輸技術;以及資助專營巴士公司試驗電動巴士。
 
  至於電動私家車方面,政府一貫的政策是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公共交通;但如有需要購買私家車,我們則透過提供合適稅務及車輛牌照年費優惠等的經濟誘因,鼓勵他們選擇電動車。
 
  在訂定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時,政府認為一方面要繼續利用首次登記稅控制私家車整體數目增長,以免造成交通擠塞及令路邊空氣污染惡化;但另一方面可以提供首次登記稅寬減以適當地鼓勵購車人士在購買私家車時選擇電動車。政府在小心考慮了上述兩個要素、電動車的技術發展、市場環境、道路交通狀況和持份者的意見後,決定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繼續為電動私家車提供上限為97,500元的首次登記稅寬減,並同期推出新增的「一換一」計劃。合資格的現有車主購買新電動私家車並銷毀其合條件舊私家車,可獲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免額,上限為250,000元。
 
  就陳淑莊議員的提問,我的具體回覆如下:
 
(一)本年三月至九月期間,每月月底的已登記私家車數目及新登記電動私家車數目見附件一。
 
(二)自「一換一」計劃推出以來,政府每月及至今累計接獲及獲批的申請宗數見附件二。
 
(三)根據運輸署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已登記車輛紀錄,符合「已首次登記六年或以上」和「車主擁有車輛連續達三年或以上」,及符合「已首次登記六年或以上」和「車主擁有連續達一年或以上」的已登記私家車數目和未來三年的估計數目見附件三。
 
(四)如上述,政府推出「一換一」計劃是在不增加整體私家車車輛數目的大前題下,提供誘因讓現時的私家車車主在有需要換車時選擇電動車。計劃規定車主必須是舊私家車的登記車主連續三年或以上,目的是一方面鼓勵私家車登記車主在換車時選擇電動車,同時避免有人士從外地或二手市場搜集大量舊私家車參與計劃從中圖利。由附件三可見,在「一換一」計劃於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完結前,能符合「已首次登記六年或以上」和「車主擁有車輛連續達三年或以上」兩項條件的私家車數目約為47萬輛,佔整體私家車總數約四分三。政府現時並沒有計劃更改有關「一換一」計劃的申請條件。
 
(五)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運輸署在其網頁提供有關推廣使用電動車及申請「一換一」計劃安排的詳情,供有興趣參加計劃的私家車車主參閱。環保署亦在舉辦或參與推廣電動車的講座時宣傳政府推動電動車的政策,包括「一換一」計劃。此外,運輸署負責協助環保署處理「一換一」計劃的申請。有關計劃的宣傳海報亦在運輸署各牌照事務處張貼,並發送至相關註冊分銷商以供參考。環保署及運輸署透過現有資源吸納相關工作。
 
(六)根據現時最新統計數字,截至二○一八年九月底,按全港十八區列出的公共電動車充電器(包括由政府和非政府的停車場供公眾使用的充電器)數目見附件四。
 
(七)就電動私家車的充電安排,政府一向的政策方針是車主應安排在其居所、辦公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包括由電動私家車供應商設置的充電設施),為其車輛作日常充電。在香港,公共充電設施只屬輔助性質,以便電動車在行程中有需要時補充電力,它們並非亦不能替代日常充電的設施。車主在購買電動私家車時應充分考慮其日常充電安排,而不應依賴公共充電設施滿足其日常充電需要。
 
  公共充電設施的需求,關乎多個因素,包括電動私家車及充電設施的技術發展與及市場環境發展等,未必一定需要與電動私家車的數目定下一個比例。國際清潔運輸委員會在二○一七年十月發表的報告也指出,國際間並沒有一個電動車與公共充電器比例的標準,不同地方的比例可以由幾倍至25倍, 而數字只能反映不同地方在不同實際環境下的電動車充電器分布情況。
 
  針對電動車輛使用情況快速改變,政府正在檢討各項推廣使用電動車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探討如何鼓勵配合電動車的使用來設置充電設施。
 
(八)推動使用電動車輛督導委員會(委員會)就推動使用電動車輛的策略和措施作討論及向政府提出意見。委員會的會議屬於保密性質,以促進坦率討論;而政府會考慮包括委員會意見在內的各項因素,作決定和推行。我們現沒有計劃公開委員會的討論。



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