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今日生效
************************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條例》)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條文所作的修訂,由今日(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經修訂的條文,如僱員於十月十九日或之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並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而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是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勞審處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如僱主沒有按照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僱主除須按現時《僱傭條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勞審處所判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亦須向僱員另外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以及解僱屬於違法。《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解僱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而違法解僱的情況則包括:僱主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前解僱僱員;或基於僱員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的原因而解僱僱員。

  勞工處已印製是次修訂的條文簡介,以協助僱主、僱員及市民認識這項新規定。簡介可於勞工處網頁下載(www.labour.gov.hk/tc/news/EA(2)O2018.htm),亦可於勞工處轄下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

  有關《條例》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二十四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接聽)或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