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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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項合共約五萬八千元。該公司是在其兩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們的疏忽下而觸犯上述罪行,故該兩名董事亦被定罪。
另外,上述公司亦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二萬九千元。該公司是在其一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而觸犯上述罪行,故該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限期內發放僱員的工資及年假薪酬,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01分
香港時間2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