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遲付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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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涉及款項合共約二十五萬四千元。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僱員的工資。」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8年10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