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就行使《社團條例》賦予權力會見傳媒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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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各位記者朋友今日來到政府總部。在七月十七日我通知大家,我發信給香港民族黨,因收到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報告,建議我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我發信給香港民族黨給予它機會,就為何不應發出該命令而作出它認為適當的申述。
當時我通知大家,我給予香港民族黨三星期。之後,我收到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及發言人的代表律師要求延期。經考慮後,我三度延長申述期,由原本三星期延至超過八星期。
在申述期過後數小時,我收到有關人士的申述。
經過充分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和香港民族黨的申述後,我決定根據《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
這命令已經於今日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香港民族黨從今日刊憲起是一個「非法社團」。
根據《社團條例》第8(7)條,香港民族黨的幹事或成員可以在命令生效後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保安局局長的禁止命令保持有效。
我現在扼要向大家介紹我作決定時所考慮的其中一些因素。
香港民族黨於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成立,它公開的綱領包括:建立獨立的香港共和國;以香港民族利益為本位;鞏固香港民族意識;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香港民族制定;以及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勢力基礎。這些綱領嚴重違反《基本法》,包括:《基本法》序言中所說國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條,特區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第12條,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59(4)條,《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香港民族黨自成立兩年多以來,一直採取實質行動以實現其綱領,它設有四年計劃,逐步實踐其目的:例如,香港民族黨申請註冊成立公司,將上述綱領寫進公司組織章程;它的召集人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為香港民族黨爭取資源和海外支持以及擴大宣傳平台;香港民族黨透過報刊、電台、網上渠道作出宣傳;又實行針對年青人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擺設街站;籌集資金;招募會員;出版刊物《眾議》;以及多次到海外聯繫外地組織,尋求合作和支援,以實行其目的。香港民族黨亦向本地及外國記者演講以提升它對香港獨立的宣揚,又去信外國政府,把宣揚「港獨」的主張推至國際層面,更加表明中國處於弱勢,會對香港民族黨的存在有利。香港民族黨的綱領及目的、計劃和行為,明顯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民族黨亦曾經多次公開表示,會以一切有效的方法,包括使用武力以至武裝革命、滲透社會各界等,以爭取香港獨立。雖然香港民族黨至現在未有實質暴力,而其召集人亦曾在某些時候,說會透過非暴力的方式爭取「港獨」。但由於該社團過去多次表明要用盡一切有效的抗爭去爭取「港獨」,又不排除使用武力,甚至呼籲支持人士使用武力,我不能只把這些事情當為政治口號,而不顧此等事情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脅。
香港民族黨曾經多次在公開場合作出宣揚仇恨和歧視在香港的中國內地人。它公開指中國是香港的「殖民者」,中國內地人是香港的敵人;主張否定和敵視中國人,中國人在香港絕跡,要令香港成為一個沒有中國人的香港,令香港永久從中國分離出去。香港民族黨宣揚這些仇恨和歧視,在其表明會用任何方法,以建立中國人絕跡的獨立香港共和國為目標的情形下,這等行為威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根據《社團條例》第8(1)(a)條,我作出禁止社團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命令,只需要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其中之一項,已符合第8條的規定。我今次的決定,不只考慮香港民族黨某一些言行或主張,而是香港民族黨的整體行為,包括它在過去兩年多來的行為、計劃和目的,以及讓它繼續運作所帶來的威脅。
我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的條文,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
我今次的考慮,是謹慎、小心和全面的。我除了考慮《社團條例》的條文,亦充分考慮了《基本法》所涵蓋的權利,《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以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等等。
我今日發信給香港民族黨、有關的人士,以及他們的代表律師,通知他們我的決定。我亦將我決定的全文提供給他們。
我知道市民關心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我想再強調,香港市民有結社和言論自由,但這些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在結社自由方面,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而作出。有關規定都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清楚訂明。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是一致的,同樣對有關自由作出限制。
言論自由也不是沒有限制的。這些限制,是可以用法律規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清楚說明。而終審法院在吳恭劭和利建潤一案裏面,亦指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是可以以尊重他人權利或者名譽,又或者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者風化,按照法律規定加以限制。在此,我可以舉例,現有香港法律的一些相關罪行,包括刑事恐嚇、藐視法庭、誹謗,又或者發布色情刊物,特別是兒童色情刊物等,也對言論加以合法的約束。所以香港享有結社自由,也享有言論自由,但我們亦都要明白,在我剛才所講的需要和情況下,這些是可以按法律予以限制的。
由今日刊憲開始,香港民族黨是非法社團。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對香港民族黨即時適用,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利用他的地方舉行一些集會;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的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以及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這些罪行的罰則包括罰款和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兩年至三年。執法部門會依法處理任何涉嫌違法的情況。
剛才我說《社團條例》有關刑事罪行的條文,即第19至23條,我的同事已經將影印本派發給大家,讓大家更加了解相關的罪行。
完
2018年9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3時02分
香港時間13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