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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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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依時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亦沒有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今日(九月十九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合共五萬三千五百元。

  一名鐵匠於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工作期間從高處墮下引致身體多處受傷,其僱主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七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他,其僱主亦沒有為他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第10(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此外,《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