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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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九月十八日)公布,申請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受養人政策)經已修訂,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與合資格保證人根據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了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一方,而該身分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將會合資格申請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來港。除上述的修訂外,受養人政策的所有其他原有申請資格維持不變。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在二○一八年七月四日就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終審法院民事上訴2018年第1號)(QT一案)所作出的判決,審慎考慮了受養人政策的目標,以及判案書中闡述的法律原則,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受養人政策。」

  根據經修訂的受養人政策,如上述其中一種關係的另一方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原有受養人政策的各項資格準則,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處長會考慮批准其以受養人的身分申請來港居留:

(i)申請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ii)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及
(iii)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

  入境處將根據新修訂的受養人政策處理尚未完成處理的申請及任何新收到的申請。至於早前根據入境處在完成政策檢討前所實施的過渡安排而獲入境處處長准許在香港逗留的人士,有關准許會繼續有效。他們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可向入境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受養人的身份在香港繼續逗留,入境處會根據新修訂的受養人政策處理相關的申請。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不改變「配偶」在該政策下的定義,也不影響政府任何其他政策或現行香港法律下各項其他權利。

  他續說:「終審法院於QT一案的判決中確認,根據香港法律屬有效的婚姻是異性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這並非同性伴侶可取得的地位。有關修訂並不代表香港在法律上承認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各方亦不應期望政府有任何這方面的計劃。有關修訂不會影響政府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立場。」

  受養人政策容許有能力照顧受養人和為受養人提供財政支持的人士申請其非本地受養人來港居住。受養人政策亦讓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能的人士可選擇攜同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生活,藉此確保香港得以繼續吸引和挽留人才。



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