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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接受申請作營辦兩所全新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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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今日(九月十四日)宣布,合資格的申辦團體可透過二○一八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申請位於九龍塘聯福道的擬建新特殊學校校舍,以營辦(1)一所為輕度智障兒童而設的全新特殊學校(位置A);及(2)一所為輕度及中度智障兒童而設並附設中度智障兒童宿舍的全新特殊學校(位置B)。該兩所擬建新特殊學校校舍的資料載於附件。
 
  教育局發言人說:「校舍分配工作將以申辦團體互相競逐的方式進行。在審批申請時,教育質素將屬首要考慮條件。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辦團體過往營辦學校的表現,以及所提交有關營辦全新特殊學校的辦學計劃書的質素(如申請分配附設宿舍的全新校舍(位置B),計劃書應包括宿舍服務)等。倘若超過一個申辦團體的整體評審結果不相伯仲,教育局會優先考慮曾在香港營辦特殊學校(尤其是智障兒童學校),並證明過往表現良好的申辦團體。」
 
  所有申請均會由校舍分配委員會審核,其成員包括政府及非官方人士。申辦團體須填妥適當的申請表格,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學計劃書(辦學計劃書包括所有附件在內不得超過十頁(位置A)或十五頁(位置B),另附兩頁摘要)及現時營辦學校一覽表(如有)一併提交。辦學計劃書須列明抱負及使命、管理與組織、學與教、校風及學生支援、學生表現目標及自我評估指標等。申辦團體亦可列舉現時營辦的學校,並分別列述其營辦表現,以支持是次的申請。
 
  根據教育局現行校舍分配政策,在提交申請時,申辦團體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以及:
 
(1)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假如成功獲分配校舍,辦學團體須確保其組織章程細則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或
 
(2)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
 
  申辦團體未符合以上註冊及《稅務條例》第88條下豁免繳稅的要求,會被視作未符合申請資格,其申請不會獲得處理。
 
  二○一八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的申請表格及其他參考資料,可於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tc/sch-admin/sch-premises-info/allocation-of-sch/index.html)下載。該網頁亦備有更多有關是次校舍分配工作的資料。
 
  申辦團體須於十月十五日下午五時或之前,把已填妥的申請表格、相關證明文件、22份辦學計劃書連摘要(如申請分配附設宿舍的校舍(位置B),計劃書應包括學校及宿舍設施)及現時營辦學校一覽表(如有),交抵教育局基礎建設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二號政府總部東翼六樓)。遲交、未填妥或以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表格,概不受理。
 
  如有查詢,可致電3509 8413或3509 8411。
 
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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