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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颱風暴雨下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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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九月十二日)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員工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發言人說:「為避免爭拗及混亂,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
 
  「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僱主應優先考慮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問題,並應彈性處理。在可行範圍內,僱主亦應先諮詢僱員。」
 
  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在天文台發出各類型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時,僱員是否需要上班;
*在工作期間,如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發出,僱員是否可以提早下班及其相關安排;
*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取消後,未上班的僱員何時需要復工及其相關安排;
*在颱風或暴雨下,僱員如上班、遲到或缺勤,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在颱風或暴雨下,僱主會否提供交通工具給需要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如有,其相關的交通安排。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確實評估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當天氣情況繼續惡化,公共交通工具即將暫停服務,僱主應盡快讓僱員提早下班。」
 
  「當天文台在工作時間內發出八號預警,表示天氣情況會繼續惡化,僱主應盡快安排僱員分批下班。為確保僱員安全和趕及在公共交通服務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動不便的僱員(例如懷孕及肢體傷殘僱員)、需依靠容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交通服務(例如渡輪服務)返回居所的僱員,以及於偏遠地點工作或居住的僱員(例如離島),應獲准優先下班。其他僱員應按他們返家路程的距離或所需時間分批下班。」
 
  「在可能的情況下,僱主應向仍須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提供接送服務,或向他們發放特別交通津貼,以作鼓勵。」
 
  他說:「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而扣減他們的工資。僱主更不應以此為由,即時解僱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地點。
 
  發言人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他們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已制定「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小冊子,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