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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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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十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資助出售單位申請虛報個案。

  一名申請人於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少報她擁有的存款及資產的資產淨值,在申請表及聲明書的要項上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今日被法庭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上述個案中,被告人在二○一七年以白表方式申請購買居屋單位,分別在一份申請表及一份聲明書上,少報她的存款及資產的資產淨值,惟其後經房屋署核實後,發現被告人在申請期內少報她的存款及資產的資產淨值各約七十多萬元。
  
  被告人因在要項上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而被房屋署檢控。被告於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下令被告即時還押至九月十日判刑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在參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發言人提醒所有資助出售單位申請人,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即在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作出命令,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仍未正式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與購買人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購買人所繳付的訂金。
 
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