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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英國「香港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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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香港半年報告書(二○一八年一月至六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七日)在回應傳媒查詢時作以下回應: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外國政府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港獨」及言論自由

  「《基本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不但公然違反《基本法》,更直接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港獨』有違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並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列明的憲制與法律基礎。」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亦受到《基本法》保障。然而,無論是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或法庭案例都清楚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立法會補選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港獨』、『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體制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亦不可能符合《立法會條例》要求候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二○一八年立法會補選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

一宗就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結果而提出的選舉呈請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參選人的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特區政府歡迎原訟法庭今年二月就一選舉呈請的裁決,包括確認選舉主任可根據《立法會條例》在立法會選舉中有權就參選人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否真誠,從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在未來的公共選舉中,繼續按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

《國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於二○一七年十一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將透過本地立法實施《國歌法》。特區政府已開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並在過程中積極聆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包括就草案建議框架諮詢立法會及出席公聽會等。待草擬工作完成後,我們會把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廣深港高鐵的「一地兩檢」安排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例及政策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國兩制』基本政策方針,以及香港特區的《基本法》。特區與內地在商討廣深港高速鐵路(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通關程序時,一直同意『一地兩檢』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和不違反《基本法》。」

  「無論如何,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行『一地兩檢』本質上是跨境運輸便利市民的措施,是民生事項,目的是發揮廣深港高鐵的最大效益,為乘客帶來最大的便利。特區政府希望各界能客觀、務實、全面地去理解『一地兩檢』安排。」
 
2018年9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