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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諮詢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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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衞生局聯同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就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 56(4)條,以規定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已於二○一八年七月三日展開公眾諮詢。有關諮詢將於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結束,歡迎公眾表達意見。

  根據《條例》,現時當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涉事司機如因任何理由不提供上述資料,涉事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現時「動物」被界定為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飼養貓狗的數目有所上升,貓狗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亦隨之增加。由於貓狗並不受《條例》保障,法例未有規定司機在發生涉及撞到貓狗的交通意外後須停下。就有司機在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未有讓有關動物得到救助便不顧而去,越來越多公眾對有關動物的福利及健康問題表示關注。」

  發言人說︰「為加強保障貓狗健康及福利,我們建議將《條例》第56條對動物的定義擴大至狗隻及貓隻。」

  除貓狗外,政府亦得悉有建議將野生動物,如猴子及野豬,也包含在《條例》 內,以加強保護牠們。政府對於有關建議持開放態度,會參考諮詢收集得來的意見,才作最後的法例修訂建議。

  諮詢文件可於漁護署(www.pets.gov.hk/tc_chi/highlights/highlights.html)或政府一站通(
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publication/consultation/current.htm)網站下載。就諮詢文件提出的意見須於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以郵遞(地址:香港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5樓漁農自然護理署)、圖文傳真(2728 3182)或電郵(amdd_aws@afcd.gov.hk)方式提交。
 
2018年9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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