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工作守則》修訂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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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十七日)發布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下經修訂的《工作守則》:

(i)《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

(ii)《大廈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則》。
  
  經修訂的《工作守則》將於九月一日生效。

  經修訂的《工作守則》納入了民政事務局和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七年十一月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並和現行《條例》無牴觸的相關建議。為確保《工作守則》能跟上社會變化,修訂涵蓋不同範疇,包括:

(i)《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業主立案法團的代理人及僱員申報利益衝突、擬備招標書、收集和開啟標書、簽訂合約的時間等;及

(ii)《大廈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則》:業主立案法團的財務管理和大廈公用部分的管理和保養等。

  根據《條例》第44(1)條,主管當局(即民政事務局局長)可不時擬備、修訂及發出工作守則,就下述各項給予指導及指示︰

(i)業主立案法團所需供應品、貨品及服務的取得,包括藉招標承投取得該等供應品、貨品及服務,以及有關的招標程序;及

(ii)業主立案法團須遵守和依循的管理及安全的標準及常規。

  經修訂的《工作守則》可於民政事務總署的大廈管理專題網站下載。



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