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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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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八月十日)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員工在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發言人說:「為避免爭拗及混亂,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在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
   
  「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僱主應優先考慮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問題,並應彈性處理。在可行範圍內,僱主亦應先諮詢僱員。」
   
  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在天文台發出各類型暴雨警告時,僱員是否需要上班;
*在暴雨警告取消後,未上班的僱員何時需要復工及其相關安排;
*在暴雨下,僱員如上班、遲到或缺勤,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在暴雨下,僱主會否提供交通工具給需要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如有,其相關的交通安排。
 
  發言人補充說:「僱主應確實評估在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如果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在辦公時間內發出,除非會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留在工作地點如常當值。至於在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的僱員,其主管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所有戶外工作,並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在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時,僱員應直至警告取消及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在下班時仍然生效,為了僱員的安全起見,僱主應在工作地點內,提供合適的地方讓留下的僱員暫避。」
 
  「在可能的情況下,僱主應向仍須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提供接送服務,或向他們發放特別交通津貼,以作鼓勵。」
   
  「對於那些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在暴雨警告取消後,迅速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應體諒僱員的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
   
  他說:「由於暴雨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而扣減他們的工資。僱主更不應以此為由,即時解僱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黑色暴雨警告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有關規定,即屬違法。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維持一個安全的工作地點。
   
  發言人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工作,他們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已制定「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小冊子,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2018年8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