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下的五條修訂規例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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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的五條修訂規例星期五(八月十日)刊憲,以優化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於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根據選管會條例訂立的另一組修訂規例中有關選民申領選票時須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要求。
   
  選管會發言人今日(八月八日)說:「現時,選民若未能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通常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香港身分證))以領取選票,可提供其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通常稱為「警署報失紙」),連同載有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以及顯示其姓名、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的身分證明文件的紙張本副本。即將刊憲的修訂規例旨在放寬上述替代措施當中所要求的文件,使遺失香港身分證的選民可在出示警署報失紙及載有其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後,便可領取選票,而無須同時出示其香港身分證紙張本副本。」
   
  發言人解釋:「我們注意到現時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即選民的姓名和香港身分證號碼,可與有關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顯示的資料,以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相關記項,作核對之用。此外,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屬刑事罪行。因此,我們認為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真確性理應可靠。」
   
  另一方面,現時就發出選票而言,選舉法例參照有關的選管會規例或主要條例就「身分證明文件」所作的定義。為了令條文更清晰,即將刊憲的修訂規例建議在有關條文中對「身分證明文件」的提述修訂為對該等文件的具體提述,清楚訂明投票站主任或投票站人員(視情況而定)向選民發出選票時,可接受的身分證明文件,即香港身分證及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
   
  將予修訂的五條規例為《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I章)、《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和《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L章)。
   
  修訂規例二○一八年十月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有關審議程序,修訂規例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2018年8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