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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就外判承辦商於其管理的體育館舉辦收費課程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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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外判承辦商「博藝體運有限公司」(博藝體運)於其管理的體育館舉辦收費課程的訂場安排,康文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七日)重申,署方公平處理所有轄下體育館設施的租用申請,而外判承辦商須額外受到合約條款規限,並不涉及給予承辦商任何特權或優待。

  所有康文署轄下體育館設施的租用申請(包括由外判承辦商提交的申請),必須按「收費康體設施的預訂程序」處理。程序清楚訂明優先次序和申請安排。博藝體運屬優先次序最低的團體類別(即正式協會和法團類別),可於活動舉行前三個月預訂康體設施。如博藝體運的訂場申請與其他同等優次團體的申請相同時,會以抽籤辦法處理,確保所有合資格團體的申請獲公平處理。

  此外,作為外判承辦商的博藝體運,同時須額外遵守康文署與外判承辦商的合約條款相關規定,即租用其負責管理的體育館設施舉辦康體活動每月不可超過100小時及於繁忙時段不超過20小時的限制,以及必須在活動舉行前最少兩個月向康文署提交其活動計劃詳情,以便審批,確保舉辦的活動符合康文署推廣普及運動的使命。其他團體申請並不受這些合約條款的限制,因此外判承辦商須額外受到合約條款規限,並不存在任何特權或優惠。

  根據紀錄,博藝體運於現時合約期內,只於14個外判體育館中十個使用率較低的場地及設施包括壁球室、活動室及舞蹈室等舉辦活動。該些設施於繁忙及非繁忙時間的平均使用率(已包括博藝體運的租用時段)均在72%至76%之間。至於市民需求較高的設施如體育館主場的球類設施,博藝體運一般不會申請使用。

  雖然康文署原則上可根據合約行使酌情權批准承辦商租用多於上述時數舉辦康體活動,但是署方只曾於當中兩個體育館的活動行使酌情權。署方的決定主要是考慮到相關獲批的使用時段並無其他團體申請,而建議亦有助進一步推廣體育館相關設施及提供多元化活動供市民參與。

  根據本署康體設施預訂程序,所有團體預訂(包括民政事務局和康文署主辦的活動或獲康文署資助的活動)不得超過每月繁忙時段總時數的一半,確保有適當繁忙時段供市民使用,平衡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康文署一直積極推廣「普及體育」,除提供不同康體設施及活動供市民享用及參與外,亦鼓勵團體和市民租用康文署場地自行舉辦活動、訓練課程或比賽。康文署在推廣體育運動的前提下,容許這類活動(不論活動是否收費)在轄下康樂場地進行。場地租用人(包括博藝體運)舉辦的活動一般是以自負盈虧的模式進行,可能會向參加者收取活動報名費,以彌補其行政及活動等方面的開支。至於康文署所舉辦的康體活動,目的主要是推廣普及體育,政府有相當高的補貼,故難以與博藝體運舉辦活動的收費直接比較。

  總括來說,博藝體運是根據康文署的康體設施預訂程序租用有關體育館設施舉辦康體活動,同時亦符合相關合約條款的要求,當中並不涉及給予承辦商特權或優待。此外,有關康體活動亦有助推廣體育館設施及提供多元化活動給市民參與。

  康文署會繼續密切留意各外判體育館的使用情況及承辦商的表現,確保體育館的服務質素。
 
2018年8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