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收集商無牌收集廢汽車電池第二次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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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無牌廢物收集商再次非法收集屬化學廢物的廢汽車電池,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17,000元。該名收集商今年三月亦曾因非法收集廢汽車電池被檢控,被判罰11,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今年一月的執法行動,在大埔同發坊截查一輛輕型貨車,發現車上存放了四十多個廢汽車電池。經調查後,環保署證實涉案人士並非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從附近汽車維修車房非法收集廢鉛酸電池,遂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該名收集商。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而廢潤滑油含有礦物油,均屬化學廢物,處理或處置不當會污染環境和危害公眾健康。

  發言人提醒所有從事更換汽車電池和汽車維修業人士,須按化學廢物處置規例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並僱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妥善收集及處置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廢潤滑油等。車主如需更換汽車電池或潤滑油,亦應光顧已向環保署登記的汽車維修車房或公司。

  任何人違反《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覧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