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保安局局長會見傳媒答問全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七月十七日)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局長,想問問那個主任(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其實要求民族黨回應甚麼?還有現在看到他們做了甚麼而令主任需要建議你去考慮是否需要動用權力去取消他們的註冊?
 
保安局局長:多謝你的問題。我知道大家都很想去了解個案中的不同細節,但剛才我說得很清楚,為了不影響香港民族黨對我作出的申述,我是不可以討論個案的細節或者它的內容。但是我發給香港民族黨的信件中是附有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以及他附交給我的內容和細節。這是讓香港民族黨可以對於有關的事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申述。
 
記者:局長想問問其實香港民族黨是沒有註冊成為一個社團,那為甚麼也會受到註冊社團主任的監管?還有為甚麼要無故去查香港民族黨?究竟是誰叫那位主任去查?
 
保安局局長:《社團條例》之下,是賦予社團事務主任一些職責和權力,他必須用合理和合法的方法或者措施去履行他的責任。過程中他當然要留意個案的發展,以及蒐集證據,到他足以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要行使第8條所賦予他的權力而作出建議,他就行事,這是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的程序而做。這個作法我覺得是謹慎的,也是合理的。
 
記者:現在是否單憑可能一個黨的政治主張,譬如是港獨或者香港自決就可以禁止一個團體運作?以及香港民族黨已經成立了一段時間,現在才突然說禁止,是否之前「走漏眼」?還是你們在「搬龍門」?
 
保安局局長:去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社團事務主任是有《社團條例》賦予他的責任,以及一些權力。他必須要採取方法去履行他的責任和權力。剛才我也說他必須要經過一個過程去留意每一個個案的發展,以及蒐集證據。這個過程當然是要時間,而且這個過程亦要到一個地步,他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使第8條的權力是有需要的。他的做法是合理和謹慎,也按照香港《社團條例》去執行的。
 
記者:但這個社團它仍未註冊做社團?
 
保安局局長:《社團條例》裏面說的很清楚,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經是一個社團,《社團條例》的釋義裏面說的很清楚,稍後為方便大家我會着我同事將有關的《社團條例》條款派發給大家,讓大家了解一下有關條例的實際寫法為何。
 
記者:是否完全是社團事務主任自己決定說要禁止民族黨,而保安局是完全沒有參與這個決定?保安局只是收這個suggestion (建議)?
 
保安局局長:剛才有人問這個權力有沒有行使過。在回歸之後,我們是第一次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條款。《社團條例》第8條的條款亦都清楚講出社團事務主任的角色和保安局局長的角色。而社團事務主任一定要在他履行職責的時候,經過一個合法的過程,達致他能合理地相信要行使第8條條例所賦予他的權力作出建議的時候,他要按住這個程序向我作出(建議)。而我是在收到建議後,亦都向有關的社團,給它一個申述的機會,這個是《社團條例》清楚講出有關程序和角色方面的一個條文。
 
記者:那這21日之後是否你一個人可以決定究竟這個社團是否可以禁止運作?還是你們會有甚麼理由各樣東西去決定他是否需要停止運作?你「一男子」決定?
 
保安局局長:我很明白大家很想在這裏了解多些。第一點,我在這個階段不可以講太多個案裏面一些細節,因為我不想影響有關的社團向我作出申述。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我作出決定的時候,我一定再向大家解釋。
 
記者:那是你一個人決定?即是你「扑槌」(決定)他就這輩子都不用玩的了?
 
保安局局長:香港是一個講法律、講法治的地方。任何行為都要按着法律去考慮,在香港大家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我相信都是強的。《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清楚講明社團事務主任的角色、責任和要求,亦都清楚講明保安局局長在運用《社團條例》第8條考慮作出禁令的時候需要做的事情,以及需要怎樣、根據甚麼步驟去作出一個決定。在作出決定之後是會刊憲的。在作出決定的時候,我亦都會再向大家解釋的。
 
記者:局長想問問是否就算他宣稱沒有任何實際行動,這樣都可以構成一個合理理由,去令到認為他在危害國家安全?還有怎樣定義國家安全這回事?
 
保安局局長:第一,我不揣測有關的社團是怎樣向我作出申述,所以他的申述內容我不揣測的。但是剛才你說到甚麼是國家安全呢?這個在《社團條例》裏面是清楚訂明的。它是解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在我們《社團條例》的釋義中,是清楚寫出國家安全的定義。稍後派給大家的《社團條例》中大家可以參考。
 
記者:是否即是沒做甚麼都已經是?
 
保安局局長:第一點,社團事務主任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可以行使這個權力而作出建議。他是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所以這裏對他是有要求的。第二就是對於其他社團,我都說得很清楚,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但是一個重要的原則是,我們一定會依照香港的法律去處理每一件個案。
 
記者:合理理由是否即是保安局去建議他去取替香港民族黨?
 
保安局局長:我相信合理理由在任何以前的個案或者條文裏都解得很清楚,有合理的理由必須是充分的合理理由,去作出這個建議的。而在社團事務主任去履行這個責任的時候,他是明白自己的角色和責任的。而他作出的建議的內容以及有關的一些細節證據,我亦都在發給香港民族黨的信件中附交了給他,他有足夠的資料,也是全面的資料,向我作出申述。
 
記者:想問有關國家安全是否主張港獨已經是一部分?如果是的時候,他日若有其他政黨或團體都是主張港獨,但沒有做的時候,是否都是違反相關條例呢?
 
保安局局長:答你這個問題,首先我並非討論香港民族黨這個案,但對於港獨問題,我相信我們立場很清楚,第一,國家已很清楚說明,任何破壞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特區政府在港獨的立場,亦都是清晰及明確的,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任何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都不符合國家利益、不符合香港利益,更加會為香港社會帶來動盪,這些動盪會破壞公共安全、社會安寧和秩序,更加可能引起嚴重的治安、社會和民生的問題。
 
記者:……有政治背景的政黨和團體?如果不回應會如何?今次的決定是否有政治壓力在背後呢?
 
保安局局長:你問了三個問題,我先答第一個問題,今次香港民族黨我讓它申述,就是正正希望它有一個機會去申述為何我不行使這個權力去作出禁令,而剛才我說得很清楚,對於每個團體所做的行為是受到香港法律監管,當香港法律有監管,而某一個部門在該法例中,賦予它職責及權力,它必須以合法及有效的方法去履行職務,就是這個過程,我們今次啟動了《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請你再問第二個問題。
 
記者:有沒有正在調查其他同類型的政治背景的政黨或團體?
 
保安局局長:剛才我提過,《社團條例》是賦予社團事務主任一些職責,他在行使或履行職責的時候,他要採取一個合法的方法和措施去履行責任,細節方面我是不可以公開的。
 
記者:剛才第三條,有沒有受到政治壓力?
 
保安局局長:就今次作決定(的建議)是社團事務主任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作出的,我亦會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作出考慮,亦給予有關的黨作出申述,我們是按照香港法律處理今次的事,這是特區的事務。
 
記者:有甚麼證據可以說出來?以及民族黨如何破壞國家安全?
 
保安局局長:第一,剛才我說的很清楚,國家安全在《社團條例》之下的定義,或許我再重複,國家安全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稍後在我們派發給你們的條文中,你可以自己看到。至於某一個社團它作出甚麼行為,而導致第8條啟動以及最後達到甚麼結果,必須按照那個個案的事實以及證據來作出,剛才我亦解釋得很清楚,我在這個階段是不可以、也不適合去評論個案的細節和內容。但是,在我作出決定的時候,我會向大家再解釋。
 
記者:政治壓力你仍然沒有說過的,你是否默認有政治壓力?你沒有說過有還是沒有?以及(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理據是甚麼?
 
保安局局長:你不可以將說話放進我口中,我是沒有這樣說的。剛才我說的很清楚,是按照《社團條例》的法律條文和程序,去啟動《社團條例》第8條,一定要基於事實、證據和足夠的理由,才可以啟動第8條。在第8條裏面也講明,社團事務主任只可以作出建議,最終是由保安局局長才有這個權力作出命令。在過程裏面也必須給有關的社團一個申述的機會,這個是《社團條例》講得很清楚,亦是一個我覺得是一個相當公平、公正的做法。
 
記者:究竟(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提出甚麼理據是質疑(香港民族黨)違反法律?
 
保安局局長:這位記者朋友,你提出的問題我已多次回答。因為在這個階段,我不想影響香港民族黨對我作出的申述,所以我不能透露案件的細節和內容。希望你體諒,你再問我我都必須要這樣說給你聽,否則我就影響香港民族黨的申述,我覺得這樣是不適合的。
 
記者:在信件中有否提到如果他申述之後他們可以怎樣上訴?
 
保安局局長:多謝你的問題。在他作出申述之後,我會作出考慮。考慮之後,我會作出決定。作出決定的時候是需要刊憲才能生效。在刊憲生效之後,他可以有三十天去作出上訴,在三十天內,他可以上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取消、改動我的命令。
 
記者:如何在《社團條例》內與外國社團或在台灣的社團有關?在你給(香港)民族黨的證據內包含他們在台灣的活動,包括演講和集會之類,那你如何指出他們和外國聯繫有關係呢?
 
保安局局長:剛才我解釋在法律條文之下,即是《社團條例》第8條,是有兩個情況可以啟動第8條的程序。今次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所用的理由,是第一個情況,即是說,他是以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的權力及自由而作出,而不是第二個理由,我說得很清楚,大家不要混淆,這是第一點。
 
第二,剛才有提及結社自由或言論自由的事宜,那麼我再說一說我們《香港人權法》有關於結社自由的一些條文。我們是有結社自由的,但亦都講明,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及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是可以用法律去規限的。《人權法》亦都講明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在條例裏面第16條,《人權法》16條講到,在言論自由方面是附有特別的責任和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此限制須經法律規定,是有兩個情況:第一是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者風化。而在言論自由方面,終審法院在吳恭劭和利建潤一案裏面,清楚說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是可以以尊重他人權利或者名譽,又或者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者風化,按法律規定加以限制。好像在現在的法律裏面,也有保障個人權利以及社會利益而規管言論的一些例子,包括刑事恐嚇、藐視法庭、誹謗,又或者發布色情刊物,特別是兒童色情刊物等等。所以香港是有結社自由,是有言論自由,但我們亦都要明白,這些都是在法律上面,在某些情況是可以予以限制的。
 
記者:剛才你提到是回歸以來首次主任做一個這樣的recommendation(建議),是否意味着民族黨比起在回歸以來成立的任何一個社團,包括黑社會或犯罪組織更加危險,所以突出今次的重要性,向你做一個這樣的recommendation(建議)?
 
保安局局長:我希望再說明一點,本身(香港)民族黨個案的內容及細節,我在現階段不可以,亦不適合去提及這個個案的細節內容,希望大家體諒。這個我重複說了很多次,是不想影響香港民族黨對我作出的申述,但是我亦重複說了我們在這方面的原則,任何人或任何社團在香港的行為,如果受到法律方面有所規限的話,他們須遵守這些規限,當違反這些規限的話,有關部門必須要依據香港的法律去處理。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