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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回應傳媒查詢有私家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定罪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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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今日(七月十七日)有二十八名司機因涉及私家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定罪一事,運輸署發言人回應如下:

  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俗稱「白牌車服務」)的情況,並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因此,運輸署經常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如發現懷疑個案,運輸署會轉介警方跟進。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5)、(10)(a)條及附表4已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

  政府對於使用不同的通訊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有關的出租私家車服務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並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和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就今日二十八名司機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提供接載服務,被法庭裁定提供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被判罰款的個案,運輸署會按一貫程序,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90條向有關犯罪車輛的登記車主發送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的通知書。

  運輸署會按照有關法例的規定,執行車輛牌照的暫時吊銷安排,同時要求登記車主將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

  運輸署會繼續積極配合警方的打擊非法「白牌」車執法行動。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暫時吊銷牌照及扣押的車輛共有46輛。
 
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