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會見傳媒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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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七月十七日)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我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報告,建議我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
 
  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報告的建議是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第(1)(a)款,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我現在正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是否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在我作出決定前,我按法例要求,就為何不應該作出禁止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命令,給予香港民族黨機會,向我作出它認為適當的書面申述。今天我已發信給香港民族黨,給予香港民族黨21天時間作出有關申述,之後我會作出決定。
 
  我相信啟動《社團條例》第8條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一件公眾關注的事件。所以我今天告訴大家這件事情,我亦希望向大家解釋一下《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及保安局局長的權力、有關的程序,待公眾了解。但我必須強調,對是否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而作出命令我是未作決定的。我會在21天時間過後,又或收到香港民族黨的書面申述之後,才會作出決定。
 
  以下我向大家介紹《社團條例》的有關條文。

  《社團條例》第8條第(1)款訂明兩個情況,社團事務主任可以啟動程序,建議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根據條文,這兩個情況是--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符合以上其中一種情況,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在法例上,社團事務主任是包括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在這裏,我想說清楚一點,這次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是基於第一個情況,而不是第二個情況而向我作出建議,即是「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的情況。
 
  條例第8條第(3)款亦要求,保安局局長一般要給予有關團體申述的機會,才可作出命令。這禁止運作的命令須刊憲才生效。而該命令所適用的社團,在刊憲後,屬非法社團。

  有關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包括: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同屬犯罪。任何人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其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屬於犯罪;任何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該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屬於犯罪;或為該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即屬犯罪。上述罪行的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二年至三年。
 
  以上是《社團條例》有關的條文。另外我亦都希望向大家講一下有關結社自由的事情。
 
  在香港,市民享有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作出。有關規定都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社團條例》的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完全一樣。
 
  我在這裏再次強調,在香港民族黨今次的個案,就是否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而作出命令,我是未作出決定的。我不會在21天期限結束前,或收到有關申述前,作出決定的。我亦希望大家了解,為避免影響香港民族黨作出申述,我不能亦不會評論個案的具體內容和細節。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3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