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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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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修訂條例》)今日(七月十三日)刊憲。《修訂條例》主要實施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提出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以及將轉讓定價原則納入《稅務條例》(第112章)(《稅務條例》)。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使《稅務條例》與經合組織最新公布的指引一致。在符合國際規定的同時,我們盡量減低對商界造成的合規負擔。」

  政府發言人補充:「將轉讓定價規則納入《稅務條例》可讓納稅人更清晰明確地掌握有關安排。本港沿用多年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會繼續適用於釐定收入或利潤是否須在香港課稅。」

  根據《修訂條例》,屬香港稅務居民的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若其集團每年總收入達68億港元或以上,須向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以供與其他相關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

  《修訂條例》亦要求納稅人擬備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作為轉讓定價文書的一部分,並設有豁免條文。《修訂條例》同時為稅務局以往透過行政規則執行的跨境爭議解決機制(即相互協商程序及仲裁)和預先定價安排,提供法定基礎。

  總體而言,有關轉讓定價的條文(第15F條及50AAK條除外)、因應轉讓定價調整而作出相應寬免的條文,以及與預先定價安排、稅收抵免和利得稅寬減相關的條文,將適用於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所須繳付的稅款。有關國別報告的條文適用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而有關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的條文則適用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至於第15F條(非居民相聯者得自知識產權的收入的課稅)和第50AAK條(收入或虧損歸因於非居民人士在香港的常設機構)將適用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以給予納稅人較長時間作準備。

  稅務局會在其釋義及執行指引中提供進一步實施指引,以便企業遵守有關新規定。

  經合組織在二零一五年十月推出一套涵蓋15個行動計劃的方案,以打擊BEPS活動。香港在二零一六年六月承諾實施BEPS方案。
 
2018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