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令》刊憲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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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表示:「《公約》提供多方平台,讓參與的稅務管轄區可與其他參與方就評稅和徵稅事宜商定各種方式的徵管合作,包括交換資料。截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124個稅務管轄區已參與《公約》。」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就《公約》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作出的聲明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在經合組織登記。該聲明載有根據《公約》就香港作出的保留事項和聲明。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政府向經合組織交存有關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生效日期的單方面聲明。政府發言人補充:「我們感謝中央政府把《公約》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
為使香港如期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命令》須於刊憲日(即今日)開始實施。政府將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把《命令》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香港亦會在《公約》的基礎上進行BEPS方案中的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和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按照在《公約》下所作出的保留事項,香港將不會向其他稅務當局提供有關稅收申索/罰款和文件送達等方面的協助。
完
2018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