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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政策專員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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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資深大律師(在律政司司長缺席期間)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動議的擬議決議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附錄一所印載的決議。
 
  這項決議旨在把《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條例》)第4(3)條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法定款額增至220,000元。
 
  《條例》在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許為死者受養人的利益,就某人導致死者死亡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該人提出索償的訴訟。根據《條例》提出的訴訟,可申索包括第4(3)條所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條例》第4(5)條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有關款額。《條例》自制定以來,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曾在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七年調整。現時,款額訂為150,000元。
 
  政府曾在二○○○年檢討款額,在考慮一九九七至二○○○年期間消費物價指數下跌及其他因素後,認為當時沒有理據調高款額,並且把檢討結果告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累積通脹率整體下降的趨勢曾一度維持,而參照每年三月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該指數在二○一○年三月才回復到一九九七年的水平。
 
  二○一四年年中,政府開始檢討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參考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的累積通脹,建議把款額增至190,000元。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諮詢時提出反建議指,擬議的增幅不僅應考慮通脹,也應考慮「本港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
 
  其後,律政司就能否和如何客觀地量化「本港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諮詢政府統計處和政府經濟顧問辦公室。得出的結論是,一個經濟體的「社會和經濟狀況」可涵蓋很多不同範疇,包括但不限於人口增長與結構、公共衞生、房屋、社會福利、罪案、社會穩定、經濟增長、業務表現、通脹、就業收入和入息。因此,沒有單一指標可概括顯示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
 
  律政司也同時研究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方法。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和加拿大多個司法管轄區,即艾伯塔(Alberta)、馬尼托巴(Manitoba)、薩斯喀徹溫(Saskatchewan)和育空(Yukon),雖然已訂立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但都沒有把「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納入為調整損害賠償款額的考慮因素。
 
  因此,政府認為,基於沒有客觀方法量化「本港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在檢討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時,不宜把有關款額訂在高於通脹的水平,以反映該等狀況。
 
  二○一八年五月,我們已就政府今日提出動議透過決議調高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至220,000元的建議,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決議獲得事務委員會委員、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和香港保險業聯會支持。根據《條例》第4(5)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亦於二○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討論該決議,會上所有出席的委員均表示支持。
 
  至於今日的決議中220,000元的款額是按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期間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除了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期間外,以每兩年檢討一次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計算,並把估算所得兩年一次的調整額,逐一調高至最接近的5,000元整數,從而得出的。決議如獲通過,會在刊登憲報當日起生效,而所增加的款額寬鬆地涵蓋了由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的累積通脹。
 
  對即將和日後進行的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檢討而言,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並根據通脹調整款額,是簡單和客觀的方法。在這基礎上,政府今後可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每兩年定期檢討一次,並在有需要時提出動議,決議調整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這項決議。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