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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議員提出有關《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決議案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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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提出有關《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決議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協助,令《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修訂規則》)的審議得以完成。
 
  《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規則》)在二零零三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第397條訂立,訂明除《條例》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外,若干類別人士也屬專業投資者。根據現行《規則》,一個個人如擁有不少於800萬元的投資組合,又或一個法團如擁有不少於4,000萬元的總資產或不少於800萬元的投資組合,均可被視作專業投資者。在專業投資者制度下,中介人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或可無須遵從《條例》對中介人施加的若干規定。然而,我們必須強調,即使客戶為專業投資者,中介人依然須要遵守「認識你的客戶」及合適性等規定,當中包括要考慮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投資知識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財政狀況等,以評估所推介產品的特點及風險是否適合該客戶。專業投資者在產品方面可以有更多選擇,但中介人根據規定必須確保向客戶,包括專業投資者推介的產品,在任何情況下都適合該客戶。
 
  我們今次提交立法會審議的《修訂規則》,旨在標準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過去根據《條例》第134條,就個別中介人批出的修改,把這些修改納入《規則》內,以確保應用《規則》時的一致性,為市場提供公平競爭及更透明的環境。《修訂規則》涵蓋以下三個範疇:
 
(一)在確定某個人是否符合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時,允許把該人的若干資產合計;
 
(二)擴闊法團作為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以及
 
(三)接納其他形式的證據,作為確立專業投資者資格的證明。
 
  《修訂規則》並不會改變任何關於對投資者,包括專業投資者的保障,也不涉及專業投資者應擁有的資產額的水平。
 
  證監會已於去年三月就修訂內容諮詢公眾,反應普遍正面。由於《修訂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應用《規則》的一致性及透明度,有助市場在更公平的環境運作,所以我們希望盡快實施《修訂規則》。證監會已在《修訂規則》內訂明七月十三日,即今個星期五,為生效日期。
 
  在小組委員會審議《修訂規則》的過程中,我們理解委員會普遍對《修訂規則》的具體內容沒有太大意見。至於委員對專業投資者制度,特別是資產額水平的關注,以及應就資產額水平進行檢討的意見,我們十分明白。在審議過程中,蔣麗芸議員亦曾去信政府,要求盡快檢討及調整適用於法團及個人專業投資者的資產門檻,以便跟上市場變化,維持對投資者的保障。多位委員亦曾就此表達相關的看法。而據我們理解,涂謹申議員亦都是希望證監會能盡早檢討資產額水平。
 
  有見議會所表達的關注,我們已在六月二十九日向小組委員會主席作出回覆,承諾證監會將會於二零一九年開展專業投資者制度下的資產額水平的檢討。證監會將根據既定做法,就檢討後得出的建議向持份者作充分諮詢,務求避免市場因任何倉卒的變動而引起混亂,反而削弱對投資者的保障。
 
  正如我們向小組委員會表示,資產額是專業投資者制度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為界定某人或法團是否能符合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提供一個簡單易明的方法。各市場參與者均非常熟悉其運作。因此,若要研究改動水平,必須經過充分檢視,在過程中我們必須小心研究實施及任何過渡的細節,以及經過諮詢後,才有基礎提出任何修改的建議。事實上,證監會一直密切留意專業投資者制度的運作,並有不時檢視制度下不同的範疇,包括能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的相關資產額,並適時諮詢公眾。在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四年的公眾諮詢中,回應者均認同沒有需要改變資產額水平。
 
  是次的《修訂規則》旨在把證監會過去根據《條例》第134條就個別中介人批出的修改標準化,而之前進行的公眾諮詢只針對把此等修改標準化的建議。為避免市場因任何倉卒的變動而引起混亂,要在今次的《修訂規則》中修改資產額水平並不合適。
 
  涂議員提出的兩項決議案,即廢除《修訂規則》及延遲《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均對市場沒有益處。正如我剛才指出,《修訂規則》旨在為市場提供公平競爭及更透明的環境,應盡快予以實施。再者,廢除《修訂規則》並不會改變現有的資產額水平。反之,市場在經過早前關於標準化的諮詢後,或會對任何臨時的改動或改變感到無所適從,在業界及投資者方面均或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混淆及憂慮,均可能對市場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我們敦請議員反對這兩項的決議案,支持《修訂規則》,讓《修訂規則》能盡早落實。
 
  多謝主席。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