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新界小型屋宇的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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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丁屋(丁權)。規劃用途為「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主要預留作興建丁屋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今年六月三十日,持有未行使丁權的人數,以及當中(i)從未提出興建丁屋申請的人數及(ii)現居於海外的人數;估計在未來10年內有意提出興建丁屋申請的人數;如沒有該等數字,會否作出統計;
(二)過去10年,每年(i)持有未行使丁權的人數,以及(ii)地政總署分別(a)接獲、(b)批准、(c)正處理及(d)拒絕的興建丁屋申請宗數(按表一列出);
表一
年 | (i) | (ii) | |||
(a) | (b) | (c) | (d) |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總數 |
(三)過去10年,每年(i)興建中及(ii)落成的丁屋分別的數目(按表二列出);
表二
年 | (i) | (ii)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總數 |
(四)過去10年,每年(i)屬鄉村式發展地帶土地的(a)總面積、(b)已建丁屋土地總面積及(c)可供興建丁屋土地總面積,以及(ii)屬其他規劃用途用地並已興建丁屋的土地總面積(按表三列出);及
表三
年 | (i) | (ii) | ||
(a) | (b) | (c) |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總數 |
(五)過去10年,每年(i)獲批的丁屋補地價申請宗數,以及(ii)丁屋業權轉讓個案宗數(按表四列出)?
表四
年 | (i) | (ii)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總數 |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根據有關政策,一般來說,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政府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並無統計新界原居村民人數,或當中符合資格申請小型屋宇者的數目。
小型屋宇的需求會隨原居村民出生和成長等因素而改變,而原居村民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亦視乎其個人環境和意願而定,並非所有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村民都會提出申請,因此政府沒有推算未來10年的小型屋宇申請數目。
(二)正如上文(一)所述,地政總署並無統計新界原居村民人數,或當中符合資格申請小型屋宇者的數目。
過去10年,地政總署接獲、批准、拒絕及正處理小型屋宇申請個案的分項數字如下:
年份 | 接獲的 小型屋宇申請數目 |
批准的 小型屋宇申請數目 |
拒絕的 小型屋宇申請數目 |
正處理的 小型屋宇申請數目 (截至年底) |
---|---|---|---|---|
二○○八 | 1 810 | 958 | 668 | 7 613 |
二○○九 | 1 769 | 1 290 | 780 | 7 304 |
二○一○ | 1 959 | 1 474 | 999 | 6 890 |
二○一一 | 2 374 | 1 041 | 1 042 | 6 895 |
二○一二 | 2 690 | 1 121 | 1 190 | 7 175 |
二○一三 | 2 566 | 1 011 | 980 | 7 176 |
二○一四 | 2 522 | 1 114 | 1 193 | 8 569 |
二○一五 | 2 547 | 989 | 1 263 | 8 800 |
二○一六 | 1 297 | 858 | 1 080 | 9 145 |
二○一七 | 1 129 | 818 | 1 061 | 8 548 |
總數 | 20 663 | 10 674 | 10 256 | 不適用 |
註:由於處理每宗小型屋宇申請所需的時間不同,年內批准、拒絕和正處理的小型屋宇申請宗數,未必與年內接獲的申請宗數相同。
(三)地政總署並無統計每年興建中的小型屋宇數目。
過去10年,已建成並獲地政總署發出完工證的小型屋宇數字如下:
年份 | 已建成並獲發完工證的小型屋宇數目 |
---|---|
二○○八 | 920 |
二○○九 | 847 |
二○一○ | 973 |
二○一一 | 812 |
二○一二 | 1 089 |
二○一三 | 1 151 |
二○一四 | 1 066 |
二○一五 | 904 |
二○一六 | 814 |
二○一七 | 799 |
總數 | 9 375 |
(四)現時法定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主要反映新界原居村民的現有認可村落範圍,以及供原村居民作小型屋宇發展之用。設立此地帶的目的,是要把鄉村式發展集中在地帶內,使發展較具條理。劃訂「鄉村式發展」地帶時,政府會考慮一系列規劃因素,包括現有的鄉村和「認可鄉村範圍」、當區地形、現有民居的分布概況、用地特點及周邊的環境、環境方面的限制,以及有關鄉村代表就該區未來10年的小型屋宇需求提出的估算。過去10年,截至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算,每年「鄉村式發展」地帶土地的總面積如下:
年份 | 「鄉村式發展」地帶土地的總面積(公頃)(約) |
---|---|
二○○八 | 3 154 |
二○○九 | 3 155 |
二○一○ | 3 260 |
二○一一 | 3 286 |
二○一二 | 3 294 |
二○一三 | 3 321 |
二○一四 | 3 338 |
二○一五 | 3 338 |
二○一六 | 3 368 |
二○一七 | 3 377 |
「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增加,主要反映先前未被任何法定圖則涵蓋的現有村落所在。
法定圖則上「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散布全港不同地區,涵蓋新界現有和認可鄉村。許多小型屋宇建於私人擁有的土地上,而各幅私人土地的大小不一。此外,「鄉村式發展」地帶內某幅用地實際能否用作興建小型屋宇,還須視乎是否符合工程及其他條件的規定。因此,政府並沒有這些「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可用作興建小型屋宇的土地總面積的現成資料。
根據現行政策,每所小型屋宇的上蓋面積均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然而,批出小型屋宇的土地受個別申請小型屋宇用地地形、狀況及面積等限制,因此個別批出建造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積可能會因不同個案而異。地政總署沒有統計已批出小型屋宇所涉土地面積(不論土地規劃用途)的現成資料。
(五)根據現行政策,小型屋宇一般在發出完工證前不得轉讓。若小型屋宇申請人在其小型屋宇申請獲批及建成小型屋宇後打算轉讓其小型屋宇,須根據適用的轉讓限制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如申請獲批,則須繳付所需的土地補價。過去10年,地政總署批准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如下:
年份 | 批准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 |
---|---|
二○○八 | 494 |
二○○九 | 474 |
二○一○ | 454 |
二○一一 | 493 |
二○一二 | 404 |
二○一三 | 485 |
二○一四 | 577 |
二○一五 | 462 |
二○一六 | 409 |
二○一七 | 435 |
總數 | 4 687 |
由於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獲得地政總署批准撤銷適用的轉讓限制及繳付所需的土地補價後便可轉讓小型屋宇,而有關的轉讓屬於小型屋宇申請人的私人交易,地政總署沒有備存小型屋宇轉讓個案的數目。
完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