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於公共屋邨公用地方加建公共設施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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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柯創盛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二○○五年分拆出售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現已易名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時,一併出售了某些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業權。由於房委會或有關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擬加設的公共設施如涉及該等公共地方,有關工程便須在徵得領展(或新業主)的同意後方可展開。目前有多項加建公共設施工程項目因未取得同意而無法展開。例如,觀塘寶達邨的升降機及扶手電梯工程拖延至今已10年,以及為黃大仙下邨一個老人中心加建升降機的工程施工無期,致使行動不便的長者每日須上落數十個梯級往返該老人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五年至今,政府收到多少宗投訴,指稱房委會出售了公屋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業權,導致未能在該等屋邨加建公共設施;現時有何機制處理該等個案;
(二)二○○五年至今,政府有否就房委會把公屋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業權售予領展的做法對住戶造成的影響進行研究;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有關公共地方的業權以便加建有關的公共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柯創盛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如一般私人房屋項目,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其他業權人(包括商業設施業主和個別住宅單位業主等)共同擁有的公營房屋項目內,公用地方的業權根據公契由業權人共同擁有。這些公用地方的管理和維修保養責任,須根據相關公契條款,由所有業權人共同承擔。在設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屋邨及屋苑內,日常管理事務由業主立案法團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的規定,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進行商討及議決。作為業主之一,房委會除按管理份數支付管理費外,亦有委派代表參與業主立案法團事務。
在公用地方加建公共設施的工程須要得到相關業權人同意,而工程費用及日後維修費用亦須按公契或其他協議攤分。若擬加建的公共設施涉及改變有關土地用途或地契條款,必須得到地政總署的批准,而申請程序亦要得到地段內其他業權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在這些地方加建公共設施亦須考慮其技術可行性、環境因素、社區接納程度、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的規劃要求。按各屋邨及屋苑的情況,房委會會與其他業權人根據上述機制跟進各項公共設施的工程建議。至於問題中提及有關寶達邨及黃大仙下邨的個案,房委會已根據現行機制向相關機構及持份者反映加建公共設施的意見,並正積極探討不同可行方案。
政府沒有備存二○○五年至今有關在房委會轄下公營房屋項目加建公共設施投訴個案的統計數字,亦沒有計劃就問題第二部分提及的事項進行研究。
政府現時沒有計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房委會轄下公營房屋項目內公用地方的業權。
完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