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規管魚翅產品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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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廖長江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是世界最大魚翅貿易中心,而市面上有高達七十六種鯊魚物種食品出售,其中近三分之一屬瀕危或易危鯊魚物種。儘管香港魚翅產品入口量在過去十年下降了五成,但香港海關(海關)檢獲受管制魚翅產品的個案宗數在過去四年急增4.5倍。過去四年,該等個案共有二十三宗,但海關以未有足夠證據為由沒有就任何一宗個案提出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二十三宗個案涉及的魚翅產品的重量、品種、來源地、目的地及進口方式為何;當局因欠缺哪些具體證據而未能就該等個案提出檢控;海關未來會如何加強搜集證據的工作,以便提出檢控;

(二)鑑於部分不良商家託運魚翅時採用誤導性的標籤(例如海鮮、乾海產、魚類產品),或將瀕危鯊魚物種的魚翅混入未受管制鯊魚物種的魚翅之中,過去三年,執法部門為其人員開辦了多少個辨認鯊魚物種的培訓課程,以及受訓人員數目;及

(三)鑑於有一個關注瀕危鯊魚物種組織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由於零售魚翅名稱與受管制鯊魚物種的正式名稱毫不相關,消費者難以識別受管制鯊魚物種的魚翅,政府會否加強宣傳工作,使消費者可得悉零售魚翅及魚翅菜餚所採用的名稱當中,哪些與受管制鯊魚物種有關;除加強宣傳工作外,政府會否考慮設立機制幫助消費者識別受管制鯊魚物種的魚翅?

答覆:

主席:

  就廖長江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海關(海關)負責打擊非法進出口受管制物品(包括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規管的魚翅),而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與海關緊密合作,協助海關在貨物及旅客清關的過程中,辨別受管制的魚翅及其他瀕危物種。

  在二○一四年至二○一七年期間,海關共檢獲二十三宗由外地進口受管制魚翅到香港的個案,詳情載於附件。要成功檢控有關人士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有人運入或安排運入受管制物種到香港。然而,在上述個案中搜集到的相關文件如提貨單及運貨單等雖然載有收貨人的資料,但這些文件並未能有效證明收貨人在知情的情況下確實運入或安排運入有關受管制物種。因此,未必有足夠證據對相關文件上顯示的收貨人提出檢控。儘管如此,漁護署仍會根據《條例》第42條充公檢獲的受管制魚翅,以打擊有關非法行為。
 
  海關會繼續與漁護署和境外機構加強合作和交換情報,亦會加強前線人員對鑑辨鯊魚品種的認識,以進一步加強搜證能力。
 
(二)漁護署一直不時舉辦有關鑑辨鯊魚品種的培訓課程,以便漁護署和海關的前線人員為執行與管制鯊魚品種有關的職務作好準備。過去三年,漁護署共舉辦六班鑑辨鯊魚品種的課程,合共為188位漁護署和海關的前線人員提供培訓。漁護署會繼續與海關緊密合作,打擊非法進出口瀕危物種。

(三)香港一直嚴格遵守《公約》及《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公約》,出口附錄II物種,包括受管制鯊魚魚翅,須備有出口國發出的有效出口准許證,而該出口國有關當局必須認為該出口不會危害有關物種的存活,並已符合按可持續方式捕獲的要求,才可發出出口准許證。《公約》並沒有禁止列入附錄II物種的貿易,而是通過許可證制度規管其國際貿易,避免有關物種被過度利用而威脅其生存。漁護署則透過履行《公約》的規定,確保市民購買的魚翅是以可持續方式捕獲。
 
  另一方面,政府一直致力透過不同途徑,包括互聯網、廣告、宣傳單張與海報,以及舉辦展覽與研討會,向市民大眾宣傳及推廣可持續利用和保護瀕危物種的信息。有關的教育及宣傳計劃包括營運瀕危物種資源中心、透過傳媒和互聯網發放宣傳片、公眾展覽,以及向貿易商、遊客和公眾派發宣傳單張。漁護署亦一直與航運和物流公司等主要持份者保持聯繫,提醒他們必須遵守《公約》及《條例》的規定。另外,政府亦已在公務酬酢場合中,採用符合可持續發展概念的環保菜單,當中包括停止食用魚翅。我們相信推行上述措施,較設立機制幫助消費者分辨魚翅種類更為有效。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