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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汽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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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93條,運輸署署長(署長)可就附表4所載罪行(包括第52條(違反車輛使用限制)),暫時吊銷有關車輛的牌照。首次犯罪的暫時吊銷期為三個月,而就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的暫時吊銷期為六個月。任何人以未領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提供載客取酬服務(俗稱「白牌車服務」),會違反第52條。有市民指出,近年白牌車服務日趨猖獗,因此當局應修訂法例,延長白牌車牌照的暫時吊銷期,甚至永久吊銷其牌照,以加強阻嚇作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根據上述條文被暫時吊銷牌照的車輛數目及有關的吊銷期,並按車輛種類和所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個案的登記車主根據第374章第90條(i)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及(ii)書面向署長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審裁處)席前聆訊,以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該等個案當中,審裁處分別就多少宗裁定有關車主已提出該等因由,並按車輛種類和所涉罪行列出分項資料;及

(三)鑑於當局於本年五月回答本會議員關於永久吊銷白牌車牌照的質詢時表示,運輸署正檢討需否加強相關罪行的罰則,並會徵詢業界的意見,檢討及諮詢工作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載客取酬的情況,並對違規的載客取酬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52(3)條和第93條,以及附表4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載客取酬,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此外,根據《條例》第69條,若任何人被判《條例》所訂與駕駛汽車相關的罪行罪名成立(包括非法載客取酬),法庭可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
 
  根據《條例》第90(2)(c)(i)條,被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登記車主在收到運輸署署長(署長)發出的通知書之日後14天內,可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提出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因由;或根據《條例》第90條(2)(c)(ii),書面向署長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以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交通審裁處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組織,由政府委任的非公職人員組成,包括法律界人士、區議員及其它專業人士。審裁處就每宗案件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小組成員作出聆訊。

  就易志明議員的各個部分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運輸署根據《條例》第93條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個案分類數字列於下表。這些個案均是違反《條例》第52(3)條的規定,即在未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下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各個個案均屬初犯,因此車輛牌照吊銷期均為三個月。
 
年份 被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車輛數目
私家車 輕型貨車 私家小巴 總數
二○一五 1 16 1 18
二○一六 6 2 1 9
二○一七 7 2 0 9

(二)在同一時期內,運輸署未有接獲任何按《條例》第90(2)(c)(i)條,向署長提出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因由而作出的書面申述。
 
  至於按《條例》第90條(2)(c)(ii)向署長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以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的個案均涉及違反上述《條例》第52(3)條的規定。個案數字按車輛的種類表列如下:
 
年份 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的個案數目
私家車 輕型貨車 私家小巴 總數
二○一五 0 1 1 2
二○一六 3 0 0 3
二○一七 2 0 0 2

  交通審裁處就過去三年所有個案的裁決,均維持暫時吊銷有關車輛牌照的決定。

(三)政府正檢討加強汽車非法出租或載客取酬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作用。我們的目標是於二○一八/二○一九立法年度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具體方案及徵詢委員的意見。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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