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解僱因工受傷僱員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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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一名跟車工人於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右肩受傷。其僱主違反條例規定,於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在未得到處長的同意,即時解僱該僱員,而當時處長或評估委員會均未根據條例簽發證明書。
條例第48(1)條規定,如無處長的同意,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當時情況是使該僱員有權根據條例獲得補償的,則僱主不得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或不得向該僱員發出有關终止該等合約的通知,直至處長或評估委員會已根據條例發出證明書。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完
2018年7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6分
香港時間19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