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關於提高區域法院及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的生效日期公告及《2018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刊憲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為實施立法會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的兩項關於區域法院和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民事司法管轄權限的決議而擬備的生效日期公告,於今日(七月六日)刊憲。

  該兩項決議,旨在提高區域法院和審裁處分別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和《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詳情如下:

(1)區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額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2)按土地的每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計算,區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額由24萬元提高至32萬元;

(3)就不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4)就全部涉及或關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700萬元;及

(5)審裁處的權限由5萬元提高至7萬5千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指定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為實施上述司法管轄權限調整的生效日期。

  另外,《2018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修訂規則》)亦於今日刊憲。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修訂規則》旨在訂明在審裁處提交涉及申索款額達7萬5千元(即審裁處最新司法管轄權金額上限)的申索書時須繳付的費用,並相應地調整《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B章)內四個收費類別的申索款額度。至於現時每個收費類別的費用水平將維持不變。」

  他補充﹕「《修訂規則》將與審裁處經提高的司法管轄權限同日(即十二月三日)生效。」

  生效日期公告與《修訂規則》將於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