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特區政府可拒絕移交逃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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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美國國務院於本年五月發表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指出,行政長官於去年十月按照中央政府指令,拒絕了一項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該報告又指稱中央政府的某些舉措,與其在《基本法》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不符。有市民憂慮,美國當局基於香港已喪失高度自治而不再承認其獨立關稅區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基於逃犯的身份敏感或移交逃犯會引起政治及國防問題,拒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移交逃犯要求;及
 
(二)有否評估一旦美國當局修訂或廢除《香港政策法》,香港的經貿活動,以及香港居民入境美國及其人身安全會受到甚麼影響;如有,評估結果、有關數據,以及應變措施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所述美國國務院向美國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提及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二○一七年十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該報告的表述意指行政長官在該個案的決定並不按照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兩地政府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的方式作出。特區政府已公開發表聲明,對該不正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就鄭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對每宗移交逃犯個案,特區政府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以及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基本法》第96條說明,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一直積極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建立司法互助網絡,打擊罪行。至今,香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註)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
 
  特區政府與其他地方簽訂協定前,會與對方深入磋商,交流社會背景、司法制度、法律基礎、對協定條文的理解及執行上的細節等。我們亦會說明《逃犯條例》中的具體條文,包括在某些情況下,逃犯不得被移交或可不被移交,例如涉及移交的罪行並非在要求方和香港均構成犯罪(第2(2)條);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第5(1)(a)條);所作的檢控是在該逃犯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的(第5(1)(b)條);移交要求是由於該逃犯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提出的;或該逃犯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第5(1)(c)及(d)條);該逃犯已就所涉罪行接受審訊或獲判無罪,或被裁定有罪並已服刑(第5(1)(e)條);要求方沒有保證該逃犯不會因是次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受審(第5(2)條);要求方沒有保證該逃犯不會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轄區(第5(5)條);及該罪行可判處死刑,但要求方未能作出承諾不會判處或執行相關的死刑(第13(5)條)。
 
  基於不同地方的實際情況,每份協定的表述不會完全一樣,但實質內容必須與香港《逃犯條例》的條文相符。有關的協定在香港亦需經過立法會立法方能生效。
 
  香港與美國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載列於《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第503章,附屬法例F)中的《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協定》)。除反映上述香港移交逃犯的條文外,該《協定》亦訂明一些雙方在對等的原則下,不移交逃犯的情況,例如:
 
  第三(2)條,美國政府保留權利,若所要求的移交涉及美國的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可拒絕移交美國國民;
 
  針對這點的對等條文,列於第三(3)條,香港政府保留權利,在下述情況,可拒絕移交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民:
 
(i) 移交涉及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或
 
(ii)被移交者無香港居留權,亦非為定居目的而進入香港,而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對所要求的移交涉及的罪行具有管轄權,並且已經展開或完成起訴該人的法律程序;
   
  另外一些對等的條文,正如第七條,因年齡或健康關係而引致異常嚴重後果;或第十一條,如有不同地方同時要求移交一名逃犯,被要求方須考慮所有有關情況以作出決定,包括:該等安排的有關條文、犯罪地點、所涉及罪行的相對嚴重性、各移交要求的提出日期、逃犯的國籍、受害人的國籍以及其後被移交往另一個管轄區的可能性。
 
  特區政府嚴格遵照《逃犯條例》的規定處理每宗移交逃犯要求。在收到要求之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該要求才會獲進一步處理。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嚴格按照香港法律作出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前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才會作出決定。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
 
(二)美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頒布了《美國—香港政策法》。根據該法,因應「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和香港在國防及外交以外享有高度自治,美國會在廣泛領域與香港建立雙邊關係,並提供與內地不同的待遇。
 
  回歸以來,美元在香港自由兌換;美國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護照及旅行證件;承認香港註冊的船舶、飛機及航空公司的許可證;維持和擴大與香港的文化、教育、學術和科學領域上的交流;以及維持和擴大與香港的經濟貿易往來,包括視香港為一個單獨的關稅區。
 
  美國亦維持與香港的緊密貿易關係。美國是香港第二大貨物貿易夥伴經濟體,而香港則是美國第九大貨物出口市場。根據美國的統計,在二○一七年,美國與香港的雙向貨物和服務貿易總額估計約690億美元。美國對香港的貿易順差更一直是其全球貿易夥伴中最高,在二○一七年貿易順差達345億美元,其中貨物貿易順差佔325億美元。另外,香港與美國亦保持密切的投資關係。在二○一六年,美國為香港第六大直接投資來源地,亦是第八大對外直接投資目的地。特區政府會繼續保持和加強香港與美國的經濟貿易往來。
 
  對於個別國家的出入境政策屬其內部事務,我們不作評論。
 
  多謝主席。
 
註: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