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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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三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二十三萬三千元。該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而觸犯上述罪行,故有關董事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會嚴厲執行《僱傭條例》,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