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香港居民僱主和四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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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香港居民僱主及四名印尼籍非法勞工分別於六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在沙田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去年十一月一日進行的「曙光行動」及今年二月六日連同警務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分別在荃灣一間餐廳及葵涌貨櫃碼頭內拘捕兩名越南籍及一名孟加拉籍非法勞工。聘用非法勞工的兩名香港居民僱主亦分別在行動中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勞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該兩名香港居民僱主因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於六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案件經審訊後,他們分別被判監禁三個月及六星期。

  另外,入境處於六月二十七日連同警務處進行的「權能者行動」中,在佐敦一間餐廳拘捕兩名印尼籍女子,年齡為三十八及三十九歲。被捕時,她們正在從事廚房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她們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此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六月二十七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元朗一間餐廳拘捕兩名印尼籍女子,年齡為三十六及四十一歲。被捕時,她們分別從事侍應及洗碗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其中一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而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另一名女子則為逾期逗留的外籍家庭傭工。她們亦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三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分別於六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在沙田及屯門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至十六個月不等。同時,其中一人亦被控一項行使他人香港身份證及一項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及十二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十五個月。而另一名非法勞工於六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以外籍家庭傭工身分在港從事未經入境處處長批准之工作,從而違反其在港之逗留條件。她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六星期。同時,她亦被控一項在港逾期逗留及一項行使他人香港身份證的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十六日及十五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入境處發言人稱:「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外籍家庭傭工只可按入境處處長的批准而從事僱傭合約上列明的家庭職務及居住在僱傭合約上列明的僱主居所。違例者會遭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遭受檢控。」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2018年7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