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就鄭松泰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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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蘇偉文博士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松泰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一向重視鐵路服務作為香港公共運輸的骨幹。全長17公里的沙田至中環線(沙中線)是一個全港策略性的鐵路項目,由兩條路段組成,分別是「大圍至紅磡段」和「紅磡至金鐘段」。「大圍至紅磡段」是馬鞍山線由大圍伸展至紅磡的延線,途經東南九龍,並於紅磡連接西鐵;而「紅磡至金鐘段」是東鐵線由紅磡橫越維多利亞港伸展至灣仔北部和金鐘的延線。
 
  沙中線設有10 個車站,除改善現有的大圍站外,位於顯徑、鑽石山、啟德、宋皇臺、土瓜灣、何文田、紅磡、會展和金鐘建造新站或擴建現有車站,其中金鐘站和何文田站會成為綜合車站,分別為沙中線和南港島線(東段),以及沙中線和觀塘線延線的乘客提供轉乘服務。
 
  沙中線項目由政府全資擁有並以「服務經營權」模式推展。二○○八年,路政署委聘勞氏鐵路亞洲有限公司作為顧問,就政府當時計劃委託港鐵公司承造高鐵香港段工程,建議適當的項目管理安排。鑑於港鐵公司過去數十年在香港興建鐵路均有良好往績,項目管理制度健全,勞氏當時向路政署建議,就高鐵香港段項目的設計和建造採用「監察和核證」的模式,以「核實監督者」的角色監察作為「項目管理者」的港鐵公司,並同時聘請有鐵路經驗的專業顧問,進行監察和核實的工作。具體來說,是按照工程的風險評估,抽樣覆核港鐵公司在實施工程時進行的主要程序是否符合與政府簽訂的委託協議下的責任。勞氏認為這個安排可以更有效運用政府的資源,同時可避免與港鐵公司的項目管理責任重疊。考慮到沙中線與高鐵同樣以「服務經營權」模式推展,路政署亦採用勞氏的建議以「核實監督者」的方式監察和核證港鐵公司推展沙中線項目的工作。
 
  港鐵公司受政府委託進行沙中線工程的設計、建造和試運行。根據港鐵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委託協議,港鐵公司須確保這些委託工作能達至一個專業而在合理的期望下應所具備的技能和監督水平,包括須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要求的標準。港鐵公司負責全面管理沙中線項目的設計及建造,而路政署一直根據三層監察制度的框架,全力監督港鐵公司的工作。
 
  首先,路政署署長領導的「項目監管委員會」每月與港鐵公司的工程總監檢討沙中線項目進度,並對相關採購活動、招標後的成本控制和有關合約申索的調解進行監察。第二層架構是透過路政署一名助理署長級人員每月與港鐵公司總經理級人員舉行的項目統籌會議,主要處理有潛在影響進度的事項,以及與其他項目的銜接事宜等,以適時完成與土地相關的工作。在第三層架構,路政署兩名總工程師,每月均與港鐵公司的工地督導人員就主要的土木及機電工程舉行項目進度會議,焦點在於各主要工程合約的施工進度。
 
  路政署亦聘請了「監察及核證顧問」,協助署方進行監察工作和定期審核。監核顧問會透過定期工地視察及會議,從項目開支、進度及公眾安全等方面進行監察,向路政署匯報沙中線項目是否存在滯後的風險,並會就港鐵公司建議的追回施工進度措施是否合適向路政署提供意見。顧問同時核實港鐵公司的工作是否符合與政府簽訂的委託協議下的要求。
 
  路政署一直以上述「核實監督者」的安排,監督港鐵公司推展沙中線項目。同時,路政署署長每月與運房局局長舉行會議,向運房局局長匯報項目的進度,以及按需要提出任何與推展項目相關的重要事宜。
 
  在確保結構安全方面,視乎工地是位於政府土地或已批租土地內,沙中線工程的設計和建造由不同的機制監管。但不論何種機制,對工程在結構安全方面的要求,都需要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有關監察工程制度方面的要求看齊。以紅磡站月台而言,屋宇署如果發現涉及安全或質量的嚴重違規行為,可考慮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對相關人士採取檢控或紀律處分行動。
 
  政府在沙中線項目上對公眾的交代,一如其他鐵路項目,一直開誠布公。政府與港鐵公司自二○一四年六月起,向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工程進度的季度報告,並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回應議員的提問。以往在沙中線項目施工期間所遇上的問題,例如宋皇臺站發現古物、灣仔工地移交出現延後、灣仔北工地未能拆除鋼管樁、紅磡站北面隧道的施工問題等等,我們亦在季度報告中詳細匯報,讓議員和公眾知悉沙中線工程的進度和所面對的各種挑戰。政府在沙中線項目上,一直保持開放和透明的態度,開誠布公。
 
  沙中線項目擴建紅磡站的工程,是透過港鐵公司與禮頓所簽訂的第1112號合約進行。港鐵公司須根據與政府簽訂的委託協議,確保所聘用的承建商及分判商,其資歷均符合港鐵公司一貫推展鐵路項目時所要求的水平。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有責任把設計上的要求,全數反映在與承建商和分判商所簽訂的工程合約內,以確保施工的質量符合委託協議的要求,並在施工期間須確保承建商和分判商的施工符合標準。路政署與監核顧問有定期派員巡查沙中線項目工地,一般每月巡查六至八個合約,而紅磡站合約則每隔約三個月進行視察。
 
  在早前五月三十日,傳媒開始報道紅磡站月台鋼筋出現被剪短的情況。路政署即時作出跟進,在同日聯同其監核顧問到紅磡站工地進行實地視察,並翻查港鐵公司的工程監督紀錄。雖然當天實地視察過程中並未有發現明顯的問題,但鑑於事件引起公眾疑慮,路政署署長在翌日即五月三十一日與港鐵公司高層人員會面,再次表達路政署對事件的高度關注。路政署署長並要求港鐵公司就事件在一星期內提交報告。此外,為釋除公眾對有關混凝土構築物安全的疑慮,路政署署長亦要求港鐵公司盡快安排由獨立第三方專家進行負重荷載測試,向路政署提交測試報告,以確保有關構築物能承受設計的荷載。
 
  在六月六日,港鐵公司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公眾交代紅磡站月台事件。但港鐵公司未能確認鋼筋被剪短的數字、被何人剪短及其背後的原因。
 
  政府對事件高度重視。行政長官於六月十二日已宣布決定按本港法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由夏正民法官擔任主席的調查委員會,就事件進行獨立而全面的調查,以釋除公眾疑慮。
 
  政府在六月十五日收到港鐵公司提交的報告。報告指出,總承建商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的其中一個分判商向港鐵公司的陳述,其內容與禮頓向港鐵公司作出的陳述不相符,而禮頓對於該分判商的指控強烈否認,港鐵公司則未有就此事情作出任何意見。根據港鐵公司當天就此事另行向路政署提交的資料,路政署認為事情或會涉及刑事成分,因此已將事宜轉介警方跟進。政府現階段不會就此事評論。至於報告的其他內容及技術性資料,路政署和其他相關的部門會深入審視,有需要時會要求港鐵公司澄清資料或作進一步補充。
 
  沙中線項目仍在進行,當工程完成後,港鐵公司須向政府提交所需文件及竣工報告,包括測試報告和檢查記錄,以供審核並確認。此外,在有關工程移交政府前,路政署將聯同其監核顧問和相關政府部門參與港鐵公司的竣工前驗收工作。
 
  對於港鐵公司在紅磡站、其後在土瓜灣站及會展站出現的建造問題,以及所提供的資料仍未能解答多個問題,路政署已要求港鐵公司對事件作全面和詳細的交代,亦要求港鐵公司全面檢討其監督工程制度的實施。港鐵公司亦已在上星期四,即六月二十一日宣布,董事局要求其轄下的工程委員會,在港鐵公司的項目管理系統下,對沙中線的管理過程和程序進行檢討。港鐵公司將委聘顧問協助工程委員會進行有關檢討工作。董事局亦已指示港鐵公司管理層即時對所有沙中線合約加強監察及督導。
 
  主席,政府不支持鄭松泰議員的動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於一九八五年訂定,至今已超過三十年。引用該條例而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次數是少於十次,每一次都涉及性質非常嚴重的事件,例如人命傷亡、重大經濟損失、或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而當時的立法會認為必須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才能監察政府、有效地傳召證人及向有關人士或機構索取到所需的資料,以查出事情的始末。
 
  就是次的事件,行政長官已於六月十二日宣布決定按本港法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由夏正民法官擔任主席的調查委員會,就事情進行獨立及全面的調查,以釋除公眾的疑慮。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調查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範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後,政府會盡快公告調查委員會的詳情。與此同時,港鐵公司已應路政署要求委聘第三方獨立專家進行負重荷載的測試,港鐵公司亦會全力配合調查委員會的工作。上述的調查和測試工作獨立及全面,因此,由立法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並非必要。
 
  在行政長官已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情況下,再加上執法部門另外進行的調查,如再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委員會去調查事件,不但是架床疊屋,亦由於負責項目的政府人員及港鐵公司人員,以至顧問公司及承建商等,不但要配合調查委員會的調查,還要應對立法會的調查,將無可避免地嚴重影響沙中線餘下的工程進度,未必為市民大眾所願見。
 
  政府及港鐵公司會繼續全面配合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工作,提交所需的報告,並出席於七月六日舉行的特別會議,向議員匯報有關事宜的跟進工作。
 
  局方相信按本港法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會就事情的始末和問題出自哪裏查過水落石出,並作出建議以改善我們的鐵路建設質量,讓市民重拾信心。
 
  主席,我謹此陳辭,呼籲議員反對議案。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