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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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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條動議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有關《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的決議,目的是修訂該條例下的徵款門檻,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這項決議已印載於議程表內。
 
  肺塵埃沉着病(肺塵病)補償基金(基金)是根據《肺塵病條例》成立,基金向因患上肺塵病及/或間皮瘤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以及因該等疾病致死人士的家庭成員提供補償。基金由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管理,除了執行補償工作外,基金委員會亦進行及資助有關肺塵病及間皮瘤的教育、宣傳、研究及復康工作。
 
  為了使基金委員會有財政能力執行上述職責,《肺塵病條例》規定向在香港進行的建造工程及開採或生產的石礦產品徵款。目前的徵款率為建造工程的價值和石礦產品的價值的0.15%,而根據《肺塵病條例》附表5第1部指明的款額(即徵款門檻),總價值低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獲豁免徵款。該門檻自一九八五年六月開始沿用至今。
 
  建造業議會參考過去三十多年間的累積通貨膨脹,就《建造業議會條例》及《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下的徵款門檻進行檢討。由於徵款門檻同樣適用於《肺塵病條例》,建造業議會在建造業各持份者達成共識後,建議將三條條例下的徵款門檻由現時的10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
 
  基金委員會估計,修訂徵款門檻後,基金委員會的徵款收入每年將減少約350萬元,相當於每年平均徵款收入的1%。由於基金的財政情況穩健,修訂徵款門檻的建議對基金委員會在執行其法定職能方面的財政能力並無影響。
 
  在考慮了建造業議會的建議及基金委員會的財政狀況後,我們建議修訂《肺塵病條例》,將徵款門檻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基金委員會同意這項建議,而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委員亦無異議。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在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已作出討論,而人力事務委員會委員及其他立法會議員亦獲邀參與,會議對建議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這項擬議決議案經由內務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於六月六日的會議上審議。我在此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何啟明議員和其他委員的工作。小組委員會並無就擬議決議案提出修訂。我們聽取了小組委員會委員就《肺塵病條例》為肺塵病及/或間皮瘤病人提供補償及支援所提出的寶貴意見,定會聯同基金委員會積極跟進及研究這些建議。
 
  我希望議員支持將《肺塵病條例》指明的徵款門檻,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多謝主席。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