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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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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以提高區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我將於稍後動議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二項議案,以提高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
 
      司法機構於二○一五至一六年度,就區域法院及審裁處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進行了檢討。經分析提高權限對相關法院及審裁處案件量的影響、經濟指標的變化及持份者的意見後,司法機構建議將區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額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至於涉及收回土地或土地權益所有權的訴訟限額,則以土地的每年租金、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計算由24萬元提高至32萬元。
 
  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方面,司法機構建議將不涉及土地的限額由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涉及土地的限額則由300萬元提高至700萬元。另外,司法機構亦建議將審裁處的民事司法管轄權的金額上限由5萬元提高至7萬5千元。
 
  司法機構認為上述建議可使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審裁處之間的案件分配更為合宜,有助紓緩高等法院民事案件量不斷上升的影響,使之可集中處理申索額較高、性質較複雜的案件。此外,建議亦有助降低法律費用,讓市民大眾更無礙地尋求司法公義。司法機構已就上述建議徵詢了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得到他們的普遍支持。
 
  為應付調整民事司法管轄權限對區域法院及審裁處工作量增加的影響,司法機構經仔細評估所需資源後,已於該法院及審裁處增設新的法庭設施。此外,政府已向司法機構提供所需的財政資源,以全面配合其人手需要。其中,司法機構提出有關增加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的建議已於去年十二月獲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司法機構將致力確保權限調整後,區域法院及審裁處的運作暢順,繼續為法庭使用者提供可靠的服務。
 
  是項決議案,連同另一項關於提高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的決議案,已經由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小組委員會舉行了兩次會議,並支持政府動議議案以尋求立法會通過這兩項決議案。
   
  主席,在小組委員會審議決議案期間,《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亦獲得立法會通過,使區域法院就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亦可藉立法會決議修訂。因此,我們已向小組委員會提出在根據《區域法院條例》提出的擬議決議案中加入有關區域法院就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限之修訂,小組委員會對此表示支持。有關修訂現已載於議員目前審議的決議案中。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及其他委員的意見,以及對於提高區域法院及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的建議的支持。
   
  就涂謹申議員動議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修訂至10萬元的水平,正如我們和司法機構在審議期間向小組委員會解釋,現時有關提高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至7萬5千元的建議,是經過全面及客觀地分析多項有關因素,包括讓市民大眾能更無礙地尋求司法公義、對審裁處服務的需求和運作方面的影響、經濟指標的變化等,以及考慮諮詢所得的意見後而提出的。建議亦得到了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等持份者的普遍支持。
   
  我想特別指出司法機構是以現時提出的方案為基礎,申撥所需的額外財政和人力資源、法庭設施,及為新的員工安排培訓等,以助審裁處應付司法管轄權限提升後的影響。其中,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去年十二月批准增設司法人員職位的方案,亦是建基於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增至7 萬5千元。
 
  經小心考慮後,司法機構認為在尚未經過詳細分析和全面諮詢的情況下,對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作出修改並不適宜。任何修訂,都會對審裁處的運作構成影響,因此一定要經過重新進行詳細及客觀的分析,並作廣泛的諮詢後,方可施行。然而,這需要時間,無可避免將延遲落實提高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對市民大眾透過審裁處更無礙地尋求司法公義沒有裨益,亦不符合整體社會的利益。
   
  經考慮政府及司法機構所作的解釋後,小組委員會支持將審裁處的權限提高至7萬5千元的建議。
   
  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提高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限的議案。我隨後會就提高審裁處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動議另一項議案,謹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提出的議案,以及否決涂謹申議員提出的修訂議案,以盡快落實將審裁處民事司法管轄權限由5萬元提高至7萬5千元。司法機構已承諾在實施審裁處7萬5千元的權限後,密切監察審裁處兩年內案件量的統計數字,以及其實際運作方面的影響,並審視是否有理據進一步提高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
   
  在兩項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後,司法機構將對《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338B章)作出相應修訂,並在稍後另行提交立法會審議。完成立法程序後,經調整的區域法院及審裁處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以及相應修訂,預計將於二○一八年(即今年)下半年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日期生效。
   
  多謝主席。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