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八題:於酒牌下訂立的後備持牌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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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酒牌只可簽發給自然人,而不可簽發給法團及公司。為方便營商,政府自去年三月起實施後備持牌人制度,讓持牌人及早物色及提名合適人選作為後備持牌人,在持牌人突然離職時於短時間內接管持牌人職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後備持牌人制度實施至今,當局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提名後備持牌人的申請;在獲發酒牌的酒吧及其他類別食肆當中,現時分別有多少間及百分比有後備持牌人;
(二)鑑於有飲食業人士反映,當局目前規定提名後備持牌人的申請,只可連同就酒牌提出的首次簽發、轉讓或續期申請遞交,當局會否考慮准許持酒牌人士在酒牌有效期期間隨時提交後備持牌人的提名申請,以增加後備持牌人制度的彈性;如會,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自後備持牌人制度實施至今,當局接獲授權後備持牌人管理酒牌處所的申請宗數(並按持酒牌處所屬酒吧還是其他類別食肆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該等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為何;及
(四)有否檢討後備持牌人制度的成效;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成效不彰,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准許酒牌由法團或公司持有的建議;如會,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酒牌局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推出後備持牌人制度,讓酒牌持牌人可及早物色及提名合適人選作為後備持牌人,無論持牌人於可預見或未可預見的情況下離職時,後備持牌人都可盡快接管職務,以免阻礙業務運作,減輕業界對「自然人」突然離任的憂慮。現時,申請人在提交新酒牌、酒牌續期及轉讓申請時,可以同時提交後備持牌人提名申請。若持牌人突然離職,有關業務東主或經營者可以申請授權已獲委任的後備持牌人暫時管理該酒牌處所,以便期間向酒牌局正式申請牌照轉讓或新酒牌。
我就問題各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酒牌局分別接獲2 733宗提名後備持牌人的申請,當中1 652宗申請已獲批准。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在上述已獲批准設有後備持牌人的酒牌處所當中,按其酒牌(附加酒吧批註和並無酒吧批註)作分類的數目及其百分比臚列如下:
酒牌類別 |
持牌售酒處所總數 | 提名後備持牌人 | ||
接獲申請宗數 | 獲批准宗數 | 佔該類別酒牌總數百分比 | ||
附加酒吧批註(註一) | 1 236 | 588 | 318 | 25.7% |
並無酒吧批註 | 7 004 | 2 145 | 1 334 | 19% |
總數: | 8 240 | 2 733(註二) | 1 652 | - |
註二:直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共接獲2 733宗委任後備持牌人申請,當中1 652宗申請已獲批准,一宗申請被拒絕及205宗因申請人自行撤銷或其他原因如未能於期限前提供相關文件而無須繼續處理,其餘875宗申請仍在處理中。
(二)在後備持牌人制度推出初期,為避免有關部門工作量突然大幅增加以致延誤處理申請,酒牌局只接納申請人(包括現有持牌人)在提交新酒牌、酒牌續期及轉讓申請時,才可以同時提交後備持牌人提名。酒牌局會不時留意上述制度推行的情况並適時檢討,例如研究放寬有關安排以容許持牌人遞交獨立的提名申請及增加處所提名後備持牌人數目的可行性等,以便利業界。此外,為進一步減低因酒牌持牌人突然離職對業界在運作上的影響,酒牌局自去年七月起,亦同意各酒牌業務東主或營運者即使在未能取得原持牌人同意的情況下,仍可提交酒牌轉讓申請。整體而言,我們相信推行上述兩項便利業界措施可進一步減低因持牌人突然離職對業界的影響。
(三)由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酒牌局接獲21宗授權後備持牌人的申請,當中14宗申請已獲批准。按酒牌(附加酒吧批註和並無酒吧批註) 作分類,當局收到授權後備持牌人的申請及獲批准的宗數詳列如下:
酒牌類別 |
授權後備持牌人 | |
申請數目 | 獲批准數目 | |
附加酒吧批註 | 5 | 3 |
並無酒吧批註 | 16 | 11 |
總數 | 21(註3) | 14 |
酒牌局秘書處收到上述申請後,一般情況下可在四個工作天內原則上批准其申請,其後秘書處會就授權申請徵詢警方的意見,收到警方的意見後,酒牌局會考慮是否正式批核授權申請,現時處理這些申請平均約需的時間為25個工作天。
(四)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規定,酒牌應只發給「適當人選」。條文的立法原意是必須由一名「自然人」而非一間公司持有酒牌,規管工作主要依賴持牌人履行清晰的法律及管理責任,所以作為簽發酒牌條件之一,持牌人必須親自監督處所的運作。至於業界建議容許法人團體獲發酒牌以便利營商環境,政府現正就此進行初步研究。
此外,有部分業界提出可考慮按風險類別把酒牌分類,以加強不同類別售酒處所的風險管理。政府將會研究探討採用風險評估的原則,以釐定把酒牌處所分成不同風險類別的準則,如酒牌牌照的期限、酒牌處所的過往紀錄(如處所有否對附近居民造成任何噪音滋擾或有否在牌照期內接獲投訴)、申請人過往有否違反持牌條件的紀錄、處所的位置和營運模式,以及售酒時間等,並按照特定的準則考慮容許法人團體獲發牌照的可行性。
完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