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六題:公開試試題外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答覆:

問題:

  近年,有多宗公開試試題懷疑外洩事件。儘管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一再表明非常重視試題的保密工作,並設有機制嚴格監控擬題、審定、印刷、包裝及分發試題的程序,而且所有獲考評局委任或聘用的人員按法例必須把在履行職能時所獲悉的一切事宜保密,但有市民表示未能釋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考評局有否加強監察及防止試題外洩,並就可疑個案向廉政公署舉報的機制;

(二)教育局會否檢討它監察考評局表現的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考評局掌握到外洩證據的試題外洩事件宗數;有否評估該等事件是否反映有一些教育局或考評局的人員失職;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是根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61章)在一九七七年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主要職能是舉辦香港的公開考試,以及各項專業及國際考試。考評局一直按照《條例》以本身的收入及資產維持其日常營運,沒有接受政府任何經常性資助,並享有日常運作上的自主權。考評局的成員主要來自大專院校、學校、商界及政府等不同界別。除了當然委員及大學校長會提名的人士外,所有委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履行考評局的法定職能,包括監督轄下秘書處的工作。

  就葉劉淑儀議員提出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考評局訂立了一系列嚴謹的措施及清晰的指引,確保公開考試的安排在保密的程序下進行,所有考務人員必須按照各項指引舉行考試。此外,根據《條例》第15條(註),所有獲考評局委任或聘用的人員均須把在履行職務時所獲悉的一切事宜保密。任何人士違反條例中的保密條文,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六個月。這條文的規定,也適用於由考評局委任以協助執行香港中學文憑試(文憑試)的考務人員,包括由學校校長提名的試場主任和監考員,他們同樣須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所有受聘的考務人員,包括閱卷員及口試主考員在接受考評局的任命時,須簽署保密聲明及進行利益申報。考評局並會透過簡介會及閱卷員/口試主考員須知等途徑,提醒考務人員必須嚴守考試機密的要求。考評局非常重視公開考試的公正與保密,考評局職員如果懷疑發生了違法事件,可根據特定的機制及指引,向執法機構舉報。

  考評局也設有嚴格的機制,確保試題保密,由擬題、審題、印刷、包裝及分發各程序均有嚴格監控,有關程序並按照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的建議制定及執行。每年文憑試完結後,考評局會全面檢討考試的安排與程序,透過試後檢討機制和不同類型的內部審核,識別需要改善的範疇,確保與舉辦文憑試相關的不同風險受到監控,並達至理想的水平。考評局亦不時向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徵詢意見,完善機制及落實執行有關建議,以維護公開考試的公平、公正及可靠度。例如考評局根據廉政公署的建議,在二○一八年文憑試加強學校提名監考員的指引,要求校長在提名時注意監考員不可與補習社人員或事務相關。

(二)考評局是獨立的法定機構,遵照《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能,舉辦香港的公開考試。考評局委員會是考評局最高的決策單位,負責審議各項主要計劃、財務預算、政策及規章,並負責任命秘書處高級行政人員。委員會轄下設有事務委員會,按照既定職權範圍履行職責,支援考評局的主要管治工作;或成立工作小組及小組委員會,以處理重要事務。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是考評局的當然委員,教育局也會派代表出任不同委員會的成員,以參與相關的管治工作。此外,根據《條例》,考評局每年須把周年收支預算及建議事務計劃提交政府審批,並須每年提交經審計的周年帳目及事務報告,供立法會省覽。

  上述的管治架構能有效監督考評局的日常運作。考評局委員會從策略和宏觀角度監督該局及各項考試的運作,其轄下設有相關的事務委員會(即公開考試委員會)專責監督公開考試的推行情況。

  策劃和舉行公開考試是考評局的法定職能,考評局一直致力確保公開考試在公平、有效及可靠的情況下進行。在考評局委員會的監督下,公開考試的工作均設有嚴謹和行之有效的運作和監察機制。考評局會繼續嚴格執行保密程序,若發現任何懷疑違法個案,會按照現行指引向執法機構作出舉報。

(三)根據考評局提供的最新資料,文憑試自二○一二年推行以來,未發生過在開考前懷疑有試題外洩的情況,亦沒有相關人員失職的事件。考評局更指出,已經確認不遵守保密規定的個案則只有一宗(涉及在補習網站上載考評局二○一二年文憑試評卷參考及口試題目),還有其他數宗懷疑個案,考評局表示已全部按機制跟進和處理。

  多謝主席。

註:《條例》第15(1)條訂明:「根據本條例條文獲委任的每個人,或受僱或曾經受僱以執行或協助他人執行本條例條文的每個人,均——
(i)須對根據本條例執行責任或履行職能時所獲悉的一切事宜保密及協助將該等事宜保密;
(ii)不得將該等事宜傳達予任何人;及
(iii)不得容受或准許任何人取閱由本款所適用的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紀錄。」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