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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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這是一項便利業界的措施。

  渡輪服務牌照(牌照)是由運輸署署長按《渡輪服務條例》(《條例》)(第104章)第28條批出,讓持牌人經營渡輪服務。根據現行《條例》第29條規定,不論是新批予還是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三年,而總計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則不得超過十年。這項規定對渡輪營辦商造成行政負擔,增加了在十年期內申請牌照續期的次數,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礙他們為其渡輪服務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建議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以助改善渡輪服務的營商環境。政府亦在二○一七年六月發表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報告中承諾研究修訂法例以放寬牌照期的三年上限。 政府現建議透過修訂《條例》第29條,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牌照期總計上限為十年的現行規定則維持不變。建議旨在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並鼓勵營辦商不斷提升服務質素。運輸署已於二○一八年一月徵詢渡輪業界對建議的意見。渡輪營辦商普遍支持建議。

  這個《條例草案》屬技術修訂,詳細建議已載述於今年六月十三日向立法會發出的參考資料摘要。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及盡早通過《條例草案》,讓業界早日受惠。我們亦會盡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