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規管個人護理產品和化妝品的成分及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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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一些在本港出售的潔面乳產品含有歐盟已禁用的色素,而過往有防曬霜及染髮劑被分別驗出含有致癌的類雌激素和致敏成分。另一方面,現時在本港出售的個人護理產品和化妝品只須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的「一般安全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參考歐盟或國際通用的相關做法,制訂適用於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的產品安全標準,以加強保障消費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市面上有一些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沒有標示成分或只以原產地語言(非中文或英文)標示成分,而該等產品可能含有可引致過敏甚至致命的成分,當局會否修改法例,規定該等產品必須附有中英文成分標籤,以加強保障消費者?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現回覆如下:
 
(一)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供私人使用的消費品,包括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規管,其產品安全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規例》)所監管。根據《條例》,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必須確保有關消費品符合「一般安全規定」。所謂「一般安全規定」,即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有關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確定消費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就該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予的指示或警告;和由標準檢定機構或類似機構就該消費品所屬的消費品類別,或就與該類別的消費品有關事宜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
 
  香港海關(海關)負責《條例》的執法工作。就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安全的規管,海關會按照《條例》考慮相關的合理安全標準,當中包括由歐盟、美國及內地發布的標準或規定,以確定產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如發現有不安全的產品,海關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以保障消費者。
 
(二)歐盟、美國及內地發布的有關標準或規定均有規定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須標示有關有礙健康成分的警告標籤。另外,《規例》訂明,所有標記或標籤上載有關於貨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字句必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且須是清楚可讀的。
 
  為確保在市面上出售的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符合《條例》及《規例》的相關規定,海關除了積極調查投訴外,亦會主動巡查批發及零售商,試購產品進行測試,並會密切留意相關報道以及由有關產品安全組織所發出的警示,在有需要時會尋求衞生署的意見,研究有關貨品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程度及所涉及的風險,以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發出禁制通知書或回收通知書,以及作出檢控等。
 
  此外,如個人護理產品及化妝品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所訂明的「藥劑製品」的定義,有關產品必須符合有關安全、品質及成效方面的要求,並獲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以合法在本港銷售。
 
  另外,含有苯二胺、甲苯二胺或其他烷化苯二胺或其鹽類的染髮製劑,則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第2部毒藥,只可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俗稱註冊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的註冊處所銷售,在銷售時有關染髮製劑亦須遵從《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中的相關標籤要求,包括在容器上展示毒藥的名稱及其在該製劑全部成分中所佔比例,以及附有「注意:此藥可使某些人士皮膚嚴重發炎,須照專家指示使用。」的警告字句等。
 
  如產品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定義的「中成藥」,必須先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註冊,方可進口、在本港製造和銷售。中成藥要獲得註冊,必須符合該委員會訂定有關安全、品質及成效方面的要求。
 
  衞生署為確保藥劑製品及中成藥的安全及品質,設有恆常監測機制,從市面抽取樣本進行化驗。衞生署亦設有藥物不良事件呈報系統,並對呈報的事件進行風險分析、管理及通報。對於不合規格的藥劑製品或中成藥,衞生署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要求藥商回收藥品、對藥商作出檢控及轉介相關委員會作跟進,以及發出新聞公告。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