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規管向公眾募捐的活動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月有人發起一項網上募捐活動,籌集資金以資助他們支付就一宗事件展開調查將會招致的法律及行政等開支。關於規管該等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稅務局會否主動或應舉報,就確定該等募捐活動有否涉及《稅務條例》(第112章)下的稅務責任,作出調查及跟進;如稅務局不會,原因為何;
 
(二)執法部門會否主動或應舉報,就確定該等募捐活動是否涉及(i)外國勢力及其資金滲透香港或(ii)洗錢活動,作出調查及跟進;如執法部門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執法部門會否主動或應舉報,就確定該等募捐活動有否涉及包攬訴訟罪行,作出調查及跟進;如執法部門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們經諮詢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統籌回覆如下:
 
(一)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稅務局會向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就其應評稅利潤徵收利得稅。有關人士應在報稅表內申報應評稅利潤。基於《稅務條例》的保密條文,稅務局不能將任何人士的資料向其他人士披露,亦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二)政府及執法部門一向致力打擊洗錢活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知悉或懷疑,連同上述知悉或懷疑所根據的任何事宜,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聯合財富情報組會對所有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分析,並在適當時交由相關執法部門跟進。
 
(三)若警方發現有人涉嫌觸犯包攬訴訟的罪行,會作出調查及跟進。若市民懷疑有人涉嫌觸犯包攬訴訟的罪行,應向警方作出舉報。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