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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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兩名僱員的工資。該公司亦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四名僱員(包括上述兩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十三萬四千元。該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而觸犯上述罪行,故有關董事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會嚴厲執行《僱傭條例》,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8年6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0分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