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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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申請人於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向房屋署申報所擁有的非住宅物業的資產淨值,在聲明書的要項上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今日(六月二十五日)被法庭判處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上述個案中,被告人在二○一六年以白表方式申請購買居屋單位,在一份聲明書上沒有申報擁有任何與土地或房產相關的資產淨值,惟其後經房屋署核實後,發現他在申請期內沒有申報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非住宅物業及其淨值,隱瞞資產約一百四十多萬元。他因在要項上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而被房屋署檢控。被告於五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資助房屋申請虛報個案。他提醒所有資助出售房屋申請人,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即在購買資助房屋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作出命令,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仍未正式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與購買人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購買人所繳付的訂金。



2018年6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