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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修訂)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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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即日實施。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規例》實施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第2270、2321、2371、2375及2397號決議所施加或擴大針對朝鮮的制裁措施。」
 
  《修訂規例》所施加的制裁措施包括︰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向朝鮮或與朝鮮有關連的人士供應、售賣、移轉及載運額外物項,包括航空燃料、新直升機、新或已使用的船舶、凝析油、液化天然氣、精煉石油產品、原油、鐵、鋼和其他金屬、工業機械及運輸車輛;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向朝鮮供應、售賣、移轉及載運額外奢侈品,包括水上康樂交通工具、雪地摩托、豪華手錶、鉛水晶物項、豪華地毯或掛毯,以及瓷餐具或骨瓷餐具;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向朝鮮或與朝鮮有關連的人士供應、售賣、移轉、載運,或從朝鮮或與朝鮮有關連的人士獲取安理會所指明及指認的額外物項,包括與大規模毀滅武器及常規武器有關的若干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及技術;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從朝鮮或與朝鮮有關連的人士獲取額外物項,包括煤、鐵或鐵礦石、黃金、鈦礦石、釩礦石、稀土礦物、銅、鎳、銀、鋅、鉛或鉛礦石、紡織品、雕像、海產食品、糧食和農產品、機械、電氣設備、泥土和石料、木材及船舶;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與朝鮮有關連人士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以及朝鮮銀行在香港設立和維持經營辦事處;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在朝鮮進行若干金融機構商業活動或進行與朝鮮銀行相關的該等活動;
  • 在實施若干過渡安排後,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為朝鮮領事館或朝鮮派駐的認可領事館官員開設和維持銀行帳戶;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為與朝鮮有關連人士進行貿易而提供金融支持;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向朝鮮公民提供有助於朝鮮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朝鮮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專門教學或培訓;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從事涉及由朝鮮官方資助的人或代表朝鮮的人的科學或技術合作(醫學交流除外);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進行與船舶及飛機相關的若干活動,包括:

        (1)從朝鮮或與朝鮮有關連人士獲取船員或飛機機組服務;
        (2)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飛機租賃或包租予若干
      人士及實體;
        (3)向若干人士及實體提供船員或飛機機組服務;
        (4)在朝鮮註冊船舶;
        (5)取得授權讓船舶使用朝鮮船旗;
        (6)擁有、租賃、包租或營運在朝鮮註冊的船舶;
        (7)為若干船舶提供船級證書、認證或相關服務;
        (8)為在朝鮮註冊的船舶提供保險;
        (9)處理安理會指認的船舶;以及
        (10)利便或從事船過船的移轉行為,向在朝鮮註冊的船舶
       或從該等船舶移轉物項。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進行與不動產相關的若干活動,包括租賃或提供不動產予朝鮮政府作外交或領事館活動以外的任何用途,以及從朝鮮政府租賃不動產;以及從事與使用朝鮮政府擁有或租賃的不動產有連繫的若干活動;及
  • 在沒有特許的情況下,禁止與有關連人士建立、維持或營運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以及投資於該等合資企業或合作實體。

 
2018年6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